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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个别条款的建议

2013-08-23 作者: 上传人:

写给黄坤明书记的信

 

  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个别条款的建议

  黄坤明书记:您好!

   “建设美丽杭州”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愿望。

  我市给犬咬伤事件和受犬侵扰纠纷时有发生,有的还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身心健康。

  我们仅就群众生活中遇到并希望解决的有关问题提出一点建议。请领导能给予重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的个别条款,强化法制管理,以创建更加安定、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其中第(三)款:“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这里,大型犬的概念模糊,给执法带来困难。

  建议:必须明确大型犬的标准,多大多重多高的为大型犬。因为,时不时会在户外看到很大的犬,猛不丁还会向人迎面扑来,怪吓人的。路人安全存隐患,也少见有执法人员制止。

  第十一条第(七)款:“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此表述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不自觉的养犬人缺乏法规约束力。

  建议:应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避免在纠纷中,缺乏具体的硬性的法规依据,互相扯皮,带来不安定因素。

  因此,建议增加:

  1、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特别是夜深人静时,犬吠使左邻右舍不能入睡,以免养犬人反而理直气壮地回应无法制止。

  2、居民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怀抱、戴嘴罩。当电梯里有人时,主动等下一次空车时再乘坐。以免老人、小孩受惊吓或发生不测。

  以上建议当否?请拨冗回复!

  附上“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摘要)”,供参考

  杭州市下城区河东社区青园小区19幢部分居民

  2013年7月20日

  联系人:

  王胜贤电话:87010176

  冯志培电话:1395810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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