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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前置共筑

2015-08-17 作者: 上传人:

转帖:徐迅雷策划的一组评论,《杭州日报》今天发表了一整版。


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前置共筑


 徐迅雷




  聪明的人不会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可是,重化工项目却在我国爆炸过太多次。天津港爆炸事故,是其中特别惨重的一次。


  “瑞海”是个危险品转运仓储公司,它可不是史上著名的清官“海瑞”,而是一个典型的危化企业。凡是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品,而这些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能腐能蚀的特性,容易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其企业统统为危化企业。危化企业是特殊企业,特殊企业需要特别的审批与管理。目前还搞不清“瑞海”的“背景”与“来头”,这个一时搞不清也罢,我们需要搞清的是,企业设立之前,是用什么来夯实其安全基础、强化其社会责任的?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利润之外,还要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安全、公益等承担责任,对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负有义务,至于特殊的危化企业,其社会责任更不能沦为“花瓶”。而对这个罔顾公共安全的瑞海公司来讲,大抵连个“花瓶”的形象都没有!


  危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前置共筑。前置,是指在企业设立之前;共筑,是指多方一起共同筑成。


  前置共筑的核心,是企业本身要高度负责,如果企业自己不承担社会责任,那么最后在一声爆炸中就彻底完蛋。这个瑞海公司就是这样玩完的,仅仅是离港口近,就不顾人口密集区,把危险品库和露天集装箱堆场设在这里,这大前提就是错的。


  前置共筑的根基,需要“三足鼎立”来支撑:安监、环保、消防。这三者任何一个把住瑞海公司的关口,这起事故就可能在源头上避免。安监部门的安评审批,竟然在瑞海公司这里是凌空蹈虚的,匪夷所思。对危险品仓库或堆场,别说设立安全“缓冲区”,本身规定1000米的间隔距离,就应该是刚性要求;而且,还应根据其容积的增大而增加间隔的距离,这样才能保障安全。至于环评公示的结论,说该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简直是自欺欺人,或者是送了个“顺水人情”。事实上,以港口为龙头的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数量不断增加,环境危险系数越来越大。轻易地批准,就是轻易抛弃了自己的责任,同时也将企业送上“火山口”。


  前置共筑的外围,则是公众的知情。公众有权知道危化企业的选址跟自己有没有关系,面对化学危险品,公众“邻避效应”中的“邻避”本身就是一种权利。


  “不要把城市搁在火药桶上!”这是公众的共识,更是危化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前置共筑,正是为了不生成“火药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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