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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制度设计的刚性执行

2015-08-17 作者: 上传人:



党政同责制度设计的刚性执行


郑莉娜




  法国的罗伯斯庇尔说得好:“我们希望有这样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和残酷的私欲都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都会受到法律的鼓励。”

  “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浙江省和杭州市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强化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考核问责机制。浙江毕竟也是“化工大省”,决不可掉以轻心。

  不让爆炸发生,不让安全死掉,首先就要让“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灵魂活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这“三责”,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具体保障。这“三责”之首,正是“党政同责”。

  “党政同责”,意味着谁也没有特权免除责任;“党政同责”,就是要求党委和政府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共同负起责任;“党政同责”,就是明确安全生产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党委主要领导都要亲力亲为,不能懈怠。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则是紧随着“党政同责”派生出来的。一岗双责,就是不管你负责什么工作、分管什么领域,除了把本职工作做好以外,同时还有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是责任大于天。

  在以往一些安全事故的追责处理过程中,主要担责的是政府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安全生产的一些副职领导,而党委负责人几乎没有因此受过“牵连”。党委是统揽全局的,党委管大事,经济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这个“大事”如果“出事”,就得一视同仁,失职就追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介入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期待这次能够真正做到“党政同责”。

  要遏止频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就必须刚性问责追责;“三责”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刚性执行。当然这是有难度的,需要突破既有的“习惯”“惯习”。就在8月16日,福建漳州“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有13名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受到处分的干部局限于行政领域,如漳州市常务副市长、市质监局副局长等。

  刚性执行,要一竿子插到底。在企业里,如果设立党委的,同样涉及“党政同责”。如果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如果不去竭力改善条件而是想尽办法应付检查,最终出了安全事故,企业党委的领导人同样不能免责。

  法律法规的刚性落实、刚性执行,是安全和秩序的保障。法国的罗伯斯庇尔说得好:“我们希望有这样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和残酷的私欲都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都会受到法律的鼓励。”

  我们共同期待,用制度的刚性执行来筑牢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护卫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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