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国家明确提出要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根据近期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5月17日《京华时报》) 在食品安全领域打出了“人头落地”的重拳,可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所谓要让“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显然是针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谋财害命之徒的。因此,这就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我们是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暂且撇开其中的滞后和被动,就“人头落地”这把利剑而言,应该悬挂在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之上。一旦发现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食品安全问题,该“人头落地”的岂止是无良商家。 实际上,无论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还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商家的打击与监管的力度,从来都有着双管齐下的职能要求。但为何狠话年年讲,问题年年出,人们没见人头落地,倒是见识了因食品安全而问责的领导干部重出江湖甚至提拔重用?这可能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而我们还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严重的违法问题,不同于其他无法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案件。其中虽然也有逃避监管的地下窝点,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少是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一些甚至是知名品牌。这些企业的产品,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审批才上市的,也就是说应该一直在相关部门的检验监督之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造成谋财不惜害命的食品安全的乱象,若要上升到“人头落地”的严刑厉法,被追究的就不仅是无良商家,那些依附在食品药品利益链上的权力之手,更是谋财害命的纵容者、参与者。如果对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不力、各谋其利者置身法外,害民食品就会永远有机可乘。 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做斗争,而我们还在用更大的精力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特殊语境下,我们不是在搞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研发,而是在重修制度和道德底线。那么,就必须追根溯源,把“人头落地”这把利剑,悬挂到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