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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0万改判1年”遭吐槽背后的民意焦灼

2013-03-06 作者: 上传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认为,由于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1997年增长了3.23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10万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表现出刑罚过度供应。因此,他建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每五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相应的调整。(成都商报,3月3日)

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总会发出惊人之语。从“看病不算难不算贵是患者求医标准太高”到“溺爱的百姓比较刁民”,如今全国两会在即,又有人大代表建议应将贪污受贿10万以上判10年改判一年以上,代表委员们似乎抱定了“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理念。对于这些惊人之语,公众的反应先是咋舌,然后集体吐槽,对于代表委员能否真正履行自身职责的怀疑也不绝于耳。比如,提出“贪污10万改判1年以上”建议的人大代表就被网友质问“到底为谁说话”,民众对某些代表委员履职方面的不满情绪可见一斑。

平心而论,作为具有法律从业人士,该代表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对比城乡收入情况,并参照购买力因素,认为如今的10万元仅相当于1997年的1万元,因此建议将1997年刑法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贪污10万以上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有着特定的专业视角和一定的现实基础,但仅仅将量刑标准固化在购买力基础上的经济因素方面,而忽视了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当前反腐工作不容乐观的情势下,这样的建议显然难免“为贪官说话”的嫌疑。

人大代表的这则建议被媒体报道后,网络舆情几乎成一边倒的批判态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公众对反腐的焦灼心态。或许该代表很委屈,自身建议通过实际调查得来,而量刑标准等上层建筑确实也不能独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而孤立存在。但不能忽视的是,官员的贪污受贿不是单纯的经济犯罪,不能只是从经济角度衡量,公权力的出轨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民意摧残也不能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甚至比单纯的经济损失更严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该代表仅仅从经济发展状况和购买力标准等纯经济角度出发,作为调整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显然是缺乏全面辩证的思维视角。

贪污受贿无疑是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力扩张的本性遇上罅隙百出的制约监督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于反腐的公信力。君不见,网络刚刚通过曝光官员房产抓出“房叔”“房姐”“房媳”,有些地方就出台了禁止“以人查房”的规定,而全国的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已经推行了七八年仍旧不见进展,民众呼唤多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难怪有媒体评论叹道,公共权力还没有被关进笼子,公民权利先被关进了笼子。而那些有关公权力出轨的烂尾新闻,更是从心理上进一步磨折着公众的信任心弦。由此看来,在当前一些官员贪腐行为高发,而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短板频现的情势下,在反腐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或者付之阙如、或者大而无当的情况下,在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制度笼子尚未完全打造完成的情况下,该人大代表“贪污10万改判1年”的建议就难免有替贪官逃脱罪责之嫌,也无怪乎引发舆论的集体挞伐了。

公众对于人大代表建议“贪污10万改判一年”的集体吐槽,是社会问题高发期公民反腐焦虑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深水区阶段公民精神觉醒的体现。自媒体时代给公民表达提供了更便利快捷的渠道,公民意识不断觉醒则使得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大大提高。在民主、自由、公正、法治等现代价值理念的浸润下,公民对于传统权威不再是盲目膜拜,而是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平视,发现其瑕疵也会毫不客气地指出,因此传统权威面临的质疑甚至指摘也就多了起来。毋庸置疑,这也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完善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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