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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应慎用“禁、限”之策

2013-01-22 作者: 上传人:

   新华网银川1月21日电(记者张亮)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宁夏银川市开始在限定城区内“禁摩”。除了快递员、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摩托车外,其他摩托车辆在限定时间、区域内都禁止行驶。然而“禁摩令”实施一月有余,记者在银川街头看到各类摩托车依然来回穿梭。社会管理部门要想取得预期效果,还需在措施上多调研,多听民意,莫动辄使用“禁、限”之策。

    据了解,银川市相关部门给出的“禁摩”理由是摩托车违法行驶行为较为突出,由摩托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量居高不下。

    乍一看,“禁摩”理由充分而必要,为民着想,为民负责。然而细细一想,似乎稍显“不讲理”。摩托车虽然安全系数低,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但各类两轮、三轮摩托车在畅通城市物流、服务城市民众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纸禁令,理由是保障安全,却忽视了城市及市民对摩托车的“刚需”。

    虽然在执行禁令时,快递员和残疾人暂时得以“豁免”,但是放眼城市车水马龙中,送纯净水的、早市菜贩子、外卖员等城市不可或缺的角色都对摩托车有着强烈的依赖。“禁摩令”一实施,对他们的日常工作、生活、经营造成不便。如果这些人纷纷把摩托车换成小货车,那么因此而增加的生活、生产成本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其实,“禁摩令”背后反映的是社会管理部门的慵懒思想。在一些管理者的眼里,只要是影响自己管理效果的事物,都是应该禁止的。至于禁令会产生什么副作用,事不关己,何必多想。有人设想,如果有关部门在禁令制定和实施前能开个听证会,细听民声,深做调研,广纳民意,禁令的尴尬局面恐难成局。

    事实上,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就是“多服务,少管制”,就是要提高政府部门服务百姓的水平。以此标准衡量,“禁、限”之策应当慎之又慎,少之又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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