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抚顺一家企业员工李先生称其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欠单位2.64元。(本报今日A21版)
前些日子,央视深入基层对几千名不同行业的人进行采访,提出的问题都是“你幸福吗”,一时间,“幸福”一词引发国人思考。虽然幸福并不一定和收入直接挂钩,但是员工苦干一个月,得来的工资却为负数,恐怕搁谁都难以产生幸福感。
员工幸福感被剥夺,源于用人单位对法律的无视。李先生被原单位“劳务输出”至上级单位,长期在上级单位工作,也由上级单位将其工资划到原单位账上,再以原单位的名义发放。李先生、原单位、上级单位三方已经有了劳务派遣之实,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李先生本应该和上级单位员工同工同酬,享受与他们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最基本的待遇就是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抚顺市城区最低工资为每月900元,但令人遗憾的是,原单位和实际用工的上级单位都没有按照这一标准给李先生发放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可见,负工资的产生在于用工单位对劳动派遣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双重违法。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却仅表示,李先生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公众更期望看到的恐怕是劳动监察部门主动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而不是坐等劳动者上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