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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违法承诺不是“公信”是“私信”

2012-08-13 作者: 上传人:

 

  公信力堪称政府的生命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对于安徽省枞阳县政府来说,现在却面临着是维护政府公信力还是依法行政的抉择。

  2010年,几名企业家在枞阳县投资数千万元设立天筑公司,打算生产商品混凝土,但这一项目在政府备案环节遭遇卡壳,枞阳县发改委拒绝备案。原来,上届枞阳县政府于2007年与另一家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霁玲公司签订招商承诺函,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枞阳县副县长姜奎堂表示:“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首先要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才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在竞争性行业设置准入障碍,排除和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上届枞阳县政府当年招商引资心切,竟与霁玲公司签订承诺函,越权赋予其垄断经营地位,连现任枞阳县领导也承认,这样的承诺不合法。可是,政府说话得算数啊,所以,新一届县政府明知违法也要信守上一届政府的承诺。

  信守承诺无疑是政府最重要的美德之一,君不见,有多少地方政府,新一届不认前一届的账,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给企业和民众造成巨大损失。相比之下,枞阳县政府还是相当重承诺、讲义气的。问题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信守承诺有时也很可怕。县政府当然不能这样,所信守的必须是合法的承诺,不能为了承诺而践踏法律。也就是说,信守承诺是一种美德,其前提是承诺本身合法。进一步说,法律法规才是人们共同制定并要共同信守的最大承诺。

  维护政府公信力与依法行政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恰恰是高度统一的,依法行政正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最重要的途径。很难想象,一个不守法的政府会有什么公信力,遇事“其次才考虑它合不合法”,明知违法仍要一意孤行,只会让民众不敢相信也不足以信赖。

  枞阳县政府信守对霁玲公司的不合法承诺,如果非要说这是维护政府公信力,那也只是维护县政府在霁玲公司面前的公信力,但天筑公司呢?

  它也是枞阳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县政府出尔反尔,让人家几千万元投资打水漂,在天筑公司眼里,县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当地民众又会如何看待县政府如此执着的违法行为?所以,枞阳县政府所维护的,只不过是在个别企业和上届领导面前的“私信力”。

  既然之前的承诺违法,现在就应立即纠正,知错能改同样是政府的一大美德。枞阳县政府放弃自己的承诺确实有些难堪,但相比违法行政,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由此给霁玲公司造成的损失也许可以合理补偿,更重要的是,上届政府与霁玲公司签订违法的承诺函,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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