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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游客收“生态保护费”,于法不通

2012-08-07 作者: 上传人:

  要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告别,而不是仍然饮鸩止渴,“保护”着高污染企业,让游客和当地民众来为污染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错误买单。

  近日,众多网站和微博爆出:昆明市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据记者了解,该收费计划正在报请有关方面审核通过。

  地方政府有义务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要改善环境质量,自然需要资金支持,而据报道,目前滇池综合治理资金缺口达到了80%。因此,昆明市政府准备向游客收取生态保护费以弥补资金缺口。这一举措打着生态保护的招牌,看似合情合理,却难以经得住公众的审视和拷问。

  法律并没有给予地方政府向普通游客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的权力。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必须遵守“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可见,生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给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

  而向普通游客收费,就是对游客进行了“有罪推定”。不管游客有没有污染滇池,直接推定他们是“污染者”,进而让他们为污染买单,这显然不合常理。即使游客在旅游时制造了一些生活污染,也已经通过门票等支出,进行了“弥补”,岂能再专门收费?

  有关资料显示,滇池治理在“九五”期间完成投资超过25亿元,“十五”期间超过31亿元,“十一五”期间的计划投资是183亿元。但是,不断增加的治理资金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而是仍存在80%的巨大资金缺口。不禁让公众存有疑问:是巨额的治理投入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还是投入远远赶不上污染的速度?

  如果是前者,那么当前最应该做的,是把资金去向全部公开、加强监督,同时对治理方式进行反思、改进,而不是贸然对游客进行收费来“补漏”;如果是后者,那么地方政府更该反思的是,是不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造成了越发展、环境治理代价越大的局面。

  针对污染严重、治污资金匮乏的局面,最可取的办法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格限制、控制高污染行业;同时,向短期难以彻底取缔的污染企业,收取合理的生态保护费——总之,要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告别,而不是仍然饮鸩止渴,“保护”着高污染企业,让游客和当地民众来为污染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错误买单。

  旅游资源可以拉动地方经济,昆明拥有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本该善待游客,利用旅游资源推动区域经济更好发展。如此“雁过拔毛式”地向游客收资源保护费,只会让游客们拒绝接受,最终用脚投票。希望当地政府在污染企业和游客之间,不要再做出错误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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