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许多人认为是否“常回家看看”,立法不该管也管不了,与其立法强制不如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
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包括:(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被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家用电器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即情感上的精神赡养)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它不仅仅是看望老人的次数,也不单是与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单靠“量”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质”。但是这些都是抽象的,是无法衡量和比较的,无法用定量的方法来判定它的实现程度,而是更多地依靠被赡养人的主观感受来评判。这就很容易出现纠纷,那就是赡养人可能尽到了义务,但是被赡养人却并不认同,因为敷衍式的“常回家看看”,反而弄得彼此关系更为淡漠。 假如老人诉讼子女没“常回家看看”,法院不管如何处罚,结果可能都会是事与愿违脱 可是只要老人提起诉讼,法院自会受理案件,而子女必然会成为相应的被告人。先不论这是否加剧了家庭内部矛盾,单讲如果所诉的事实成立,如何处罚子女呢?如果是强制子女回家看望,强扭的瓜不甜,通过强制的手段能让子女心甘情愿的去看望老人吗?如果是经济处罚,对子女的不孝行为只是进行了经济上的惩处,对于老人的精神抚慰却是毫无作用;如果是刑事处罚,则更是违背了老人进行诉讼的本意。所以,罚还是不罚、怎么罚、能否罚出效果,这都是问题。 一个家庭中,直系长辈与晚辈在长期的生活中天然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当面临法律带来的社会制裁或利益时,左右利益共同体的一员如何作出公正的评价,既作裁判又作运动员,为自身的利益进行裁断是不合理的。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又让问题回到了家庭内部来解决,浪费一轮法律资源之后再回到原来处理家庭纠纷的模式。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对于工资是否照发的问题第五条做了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路费如何报销的事项第六条有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如果《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真能在实践中执行到位,那么所谓“常回家看看”的难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可现实则是已经明文规定的都实施不了,却又要来另里新法重新确保,如果是真心要是方便确保“常回家看看”,为什么不先从实施已有的条例开始?[详细 ] 2008 年《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颁布施行,首次将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成文化,给老年人主张精神赡养义务履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同时对特殊主体违反该条例的惩处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但是这些提法基本是无法量化的,“常回家看看”什么是“常”,是一月一次算“常”,还是一个星期一次算“常”,和距离有什么关系,而且即使违反也没有配套的应对措施。所以造成的实际后果就是,虽然地方实现了立法的强烈愿望,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老龄办名存实亡,老龄工作很难开展下去。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85亿,占到总人口的13.7%。而据中国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的统计,城市老年人中感觉幸福和比较幸福的只占56.9%,农村老年人这个比例竟为33.1%,独居的空巢老人更容易感到孤独和寂寞,长期陷入无趣、无助的状态会使老人对自己的存在价值表示目前怀疑。正在加速的人口老龄化,给整个国家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现代国家社会理论基于一个基本假定,那就是在公民身体和心智正常的前提下,其成年之后应该独立于家庭,享有完整的独立公民权,独立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为了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人之为人的自由并且独立地生活,国家通过征税,帮助成年公民换取减轻过于沉重家庭负担的收益。因此,西方各宪政法治国家,几乎都对儿童、老年人有较于普通成年人更多的物质帮助。例如儿童的免费普及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但就人们对家庭的精神性、亲情性付出,则无法在立法上进行有效规范(儿童除外,监护权赋予父母诸多亲情性义务)。以下的三个国家就可以作为参考对象。[详细 ] 1982 年,《老人保健法》出台,日本老人福利政策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这项法律和1989 年制定的“黄金计划”, 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为发展方向,构建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由政府出资,培训10万家庭护理员,负责看护老人、处理家务;普及托老所,提供短期入住、看护、治疗;设立70亿日元的长寿福利社会基金,推出“银色住宅计划”, 开发了一批低价位的“三代同堂”式住宅,对愿意入住的家庭,提供优惠贷款。同时,鼓励发展民间福利机构,推动老年保障社会化、多元化。 日本政府还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详细] 韩国建设交通部2007年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韩国媒体认为,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实在是一举两得。 根据韩政府正在拟定中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为解决那些无房户或少房户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在韩国政府、大韩土地公社和大韩住宅公社提供的土地上建设的85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住宅,将根据户主年龄、家庭人口数、无房时间以及收入等进行打分,然后按分数的高低来决定购房的优先顺序。近两年韩国房价上涨势头迅猛,让很多想要购房的年轻人望而却步。因此,能在买房时获得加分优惠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如何鉴定加分标准也就成了关键。[详细]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福利政策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更多的实现途径。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下同),受惠人数达17—18万。又如,政府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纳税的相应利益。因病重而严重残疾的人,如果家庭月收入不到700元,每月可获得180元援助金;家庭收入在700—1000元之间,则每月可获100元援助金。 还有通过住房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建屋局规定,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对父母遗留下来的那一间房屋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很抽象很主观,很容易引发纠纷反而弄僵与亲人关系
1981年国务院就规定了探亲假,两年探亲一次则假期为45天,可都知道现在并没实施
辽宁省曾将精神赡养立法成文化,但结果却是老龄办名存实亡,老龄工作很难开展下去
政府应该通过所收取的征税,给与老年人更多帮助,以减轻年轻人沉重的负担
日本政府出资培训家庭护理员看护老人,如果子女照顾老人,可以享受减税或得到贷款
韩国政府规定赡养老人将获得优先购房权,以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
新加坡月收入不到700元“三代同堂”家庭,每月可获得180元援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