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为啥这么难?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工作的压力、城市里打拼的辛苦、两地分居的艰难,这些客观的因素制约了他们“常回家看看”。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慰藉“空巢老人” 功夫在立法之外
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日益临近,政府部门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传统的“养儿防老”的传统模式上。养老是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和道德问题。
编后语
“常回家看看”,与老人共享天伦之类,不仅是老人的精神需要,也是年轻人的精神需要。只有社会不断地创造条件,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不再总是感受到生存的压力和焦虑时,精神诉求的满足才不会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资料图片:2009年10月20日,“社区儿女”把鲜花送给“母亲”。新华社记者刘军喜摄
新华网评: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将为人子女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加强爱护老人的氛围方是该法案的最大意义。
《京华时报》评论:贵在倡导,无须有可操作性。法律除强制惩罚外,还有指导教育的作用。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图是在家庭中确立子女的孝道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关怀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意识。它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
《北京晨报》评论:法律是严肃的,有了法就得严肃执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孝敬的良知,怎么去判定?即使打赢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显得更为尴尬,恐怕是赢了官司,更输了亲情。
《广州日报》评论: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写进法律并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最大问题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导的这种价值取向,如何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该入法吗? 各方观点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
在现实中难以量化,难以监督和强制,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
担心强制力的威慑可能造成“被回家”的尴尬
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
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
1999年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唱红了一首歌——《常回家看看》。这首唱出了大江南北父母对漂泊在外子女心声的歌曲,红了十三年,这样的心声也始终没有改变过。常回家看看,别让它只是简单的一首歌而已。
背景新闻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