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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享有看风景的权利

2012-04-28 作者: 上传人: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     高涨的景区游览价格日益引起公众广泛质疑,今年又迎来了景区票价第二个“三年解禁”期。部分景区纷纷再次上调门票价格,有的涨幅高达60%,不少景区门票迈入了“百元时代”。当用秀美风光大赚特赚的商业冲动不断膨胀,风景名胜的公益性特征正渐行渐远,客观上已成为不少国人“看不起的风景”和“不再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景区门票花费已经成为游客的一大开支,一些景区票价动辄一两百元,远远高于全国人均月收入1%的水平。一份最近的国内旅游业报告显示,国内景区门票花费最多的游客所占比例,高达21.92%,其次才是交通、购物、餐饮、住宿和文化娱乐。许多所谓旅游产业对“高价门票”的极度依赖,由此可见一斑。

    景区作为国人共有的自然资源,不能拒绝承担社会职责和公益角色,也不应将门票收入当作地方财政收入的摇钱树。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在我国,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景区收益往往与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关联,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支持门票涨价的动机。在过去的两轮调价周期中,我国世界遗产类景区门票的价格整体调高了65.42%。

    面对景区门票不断“疯涨”的冲动,“铁腕”的监管理应不该缺位。在一些地方,票价上涨的理由五花八门,价格调整听证会未发挥应有作用,由此形成的景区门票涨价机制,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值得重新打量。《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失的补偿。有关部门如果不及时加强对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有效监管,不仅难以及时遏制景区门票涨价潮,而且容易为滋生腐败提供土壤。

    “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是中央提出的明确目标。人们期待着,景区门票价格,应让游客消费更加放心和舒心,而不能羁绊百姓看风景的脚步,成为中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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