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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银行收费服务要明码标价

2012-02-15 作者: 上传人:

   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应指定专门部门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

    《办法》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建立相应的投诉管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网上投诉邮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金融消费者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提高价格要提前3个月公示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此外还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提供服务之前,商业银行应向金融消费者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签署合同时,商业银行应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这些信息。

    服务价格调整后,金融消费者要求终止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金融消费者要求,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近日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如何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

    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总行制定

    此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一直沿用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是那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等。这些项目的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向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价格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测算服务成本和支出,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此外,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与个人金融消费者议价能力不对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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