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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吃空饷”实质是诈骗,应追刑责

2012-01-10 作者: 上传人:

 

    在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事科,有一名叫王烨的科员,2011年7月从山西省中医学院本科毕业,当年10月第一次到省疾控中心上班,却从5年前入读大学时,就每月领取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基础薪、生活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5年的学费亦由省疾控中心承担,共计10万余元。

    “吃空饷”的现象,公众早已领教过多次了,对于一些部门领导而言,更见怪不怪了。正如山西省疾控中心主任张杰敏所言:“在省疾控中心,在外脱产学习的人非常多,把一批没学历的培养成有学历的,把一批低学历的培养成高学历的。”这位主任的言下之意,这种情况原本正常,不必大惊小怪。

    倘若用百度搜索“吃空饷”这个关健词,我们不难发现,“吃空饷”事件时有发生。譬如,2005年江西于都县一次就清查出462名吃“空饷”干部;甘肃省在2006年清理和纠正“吃空饷”人员908人;山东省在2007年共清理出涉及违规人数11858人;去年,福建龙岩,湖南永州等地也曾有过多起轰动一时的“吃空饷”事件。

    应当说,“吃空饷”某种程度上已成久治难愈的顽疾。倘若今年轰轰烈烈地清理了,明年很快又会死而复生,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很快冒出一茬。究其根源,对“吃空饷”的惩罚机制软弱是一大原因。一般而言,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就可以既往不咎了,此前的“吃空饷”就都算白吃了,处罚最严重的,也就是开除公职。

    虽然近年来各地对“吃空饷”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对此类人员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很难遏制类似事情的频繁发生。实际上,对于“吃空饷”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动刑”。“吃空饷”以伪造等手段,来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或通过欺骗行为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吃空饷”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依据司法解释,骗取的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元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终可判无期徒刑。倘若依据刑法,王烨五年间共骗取国家工资福利十万余元,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当然,这种惩治也决不能仅针对“吃空饷”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掌握着人事部门审批权力的失职渎职者,甚至腐败者。实践经验,“吃空饷”能够冒充正式上班员工领取工资福利,甚至学费,往往不是他们的“骗经”怎样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未能恪尽职守甚至暗中帮忙。很明显,法律已为这些类型的以权谋私者准备了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律罪名,只有将“吃空饷”者与监管者二者并罚,才能更大程度上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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