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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就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立法 剑指“三公”

2011-11-24 作者: 上传人:

    据《人民日报》报道,“突击花钱”、“花完预算”……时值年末,有关政府“钱袋子”的消息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节约无功”不说,反倒落下个“办事不力”的骂名。于是,把本年度的钱在年底前花完,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任务,而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却不予在意。有了这种“负激励”效应,就无怪乎会出现“不花白不花”的“败家子”心态。 新华社发 李二保 作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陈菲)“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机关应采购中低档货物和服务,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机关经费、资产严格管理的精神。

    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

    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拟设立行政法规就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据介绍,条例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

    ——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

    ——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坚持厉行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三公”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

    逐步实现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 控制会议数量、规模

    征求意见稿对公务接待、办会、因公出国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并且不得超标准接待。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

    此外,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设立严格法律责任 违者警告、记过、撤职或移送司法机关

    在规范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三公消费,不能止于公开   (钱江晚报)

 

 

  本期主持 董碧辉

  国务院法制办前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对于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钱报网网友程绍德:作为一种腐败现象,“行政性奢侈”历来被广大老百姓所诟病。纳税人的钱都花在了什么地方,有没有被挤占、挪用或浪费,政府如果不公开,老百姓是很难知晓的。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无疑会让“三公”经费变得更加透明、清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三公”公开作为一种“阳光法案”,无论是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角度,还是多从完善、健全反腐败机制角度来看,都应该发挥出“阳光”的透明作用。也只有把政府消费账本彻底打开,赤裸裸地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众目睽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约束,“三公”经费才有可能真正降下来。

  钱报网网友凌心园主: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确立,是个好消息,但对老百姓来说还远未到弹冠相庆的时候。因为三公公开不是目的,而是促进政府合理使用老百姓赋予的资源和权力的一种手段。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建立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让各级政府产生公开的意愿、养成公开的习惯,进而逐步强化“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不能让老百姓看“天书”

  钱报网网友天水一滴:“三公经费”从不公开到半公开,以及即将用法定形式公开,应该说迈出了一大步。公开是监督的前提,但公开并不等于有效实现了监督,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从目前笼统模糊的“三公经费”账单来看,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不清楚相关背景和标准的普通百姓而言,不啻于看难懂的“天书”。因此,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项目和费用,公开其中的最重要的问题,科学核定“三公经费”的支出标准、支出程序、接受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进而才能进行有效制约监督。

  钱报网网友cuilifeng: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有助于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扩大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范围。当然,笔者从以往一些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来看,效果并不乐观。很大一部原因在于,表格中的数据过于笼统,对于绝大多数对财务审计方面不甚了解的人,是很难看得出门道的,从而导致单纯以数字表格的形式来公布三公消费流于形式主义。因此,笔者认为,既要公布三公消费的数字表格,更要有对本单位、本部门三公消费情况的文字分析。比如说,每年三公费用的支出情况会有所不同,可以进行年度之间的对比,增加是什么原因,减少又是什么原因。或者,国家曾要求政府部门消减15%的三公经费,各个部门是从哪个角度消减,并列举三公消费在制度上以及管理上存在的不足等等,通过文字分析的形式,实现民众对三公消费看得清、读得懂。

公开之后还得有效监督

  钱报网网友谢庆富:有句老话是这么说的:中国不缺法律、不缺规定、不缺制度,缺的是有效监督,缺的是正确执行。公布“三公经费”数据不是终极目标,最关键的是谁来监督?数据真实吗?用途合理吗?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公布数据有什么作用?即便是做个样子,“三公”数据这个遮羞布也迟迟难产,前段时间国务院规定的要求98个相关部门公布“三公”数据就是一个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数据的部门最后受到什么处罚了?没人知道。公布“三公经费”不能是隔靴挠痒,如果只是做给公众看,那没意思。要做就做彻底,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且审计、问责等配套措施也要跟进。

  钱报网网友银样蜡枪头:无论如何,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都是一个好消息。但我们还是持审慎乐观态度。虽然,意见稿中又是严禁无实质内容出国考察,又是禁购奢侈品、豪华办公楼,还严正警告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听起来句句是狠话,可是这话说过不知多少年了,其效果究竟如何?逐年攀升的数字便是无言的嘲讽。所以,一万条铁的禁令,不如一次钢的执行。要想让“三公”经费真的不再疯长,关键是在查处环节上一定不能高举轻放,要动真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用地、用房、用车均应严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机关用地、用房做出了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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