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两年多之后,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社会公众颇为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人事任免问题以及违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11月13日,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袁柏顺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对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操守的监督,是有积极意义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认为,《实施办法》为落实《若干规定》提供了详细的可操作的程序,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实施依据,在推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方面将发挥导向标作用。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在管理央企各级领导方面,借鉴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好的方法。比如《实施办法》规定,央企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央企领导职务。受访专家表示,《实施办法》剑指央企领导的“乌纱帽”,可谓央企各级领导的“紧箍咒”。
袁柏顺认为,《实施办法》有不少亮点,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予以纪律制裁,也引入经济制裁;不仅对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当中一些关键环节和具体领域易发、多发的腐败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对公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与灰色地带,如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或总结、重申相关规定。
不能指望仅靠单一的诚信管理制度就能有效遏制腐败
不少网友表示,央企如果能够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其成效还是值得期许的。但也有不少网友对《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心存疑虑。
只要是制度就存在执行力的高低问题,《实施办法》也不例外。杜治洲认为,制度没有执行力,再多的制度也枉然。《实施办法》执行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国资委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决心和监督力度;二是国有企业自身的制度创新,即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仅靠一个《实施办法》来遏制央企的腐败现象是不太现实的。
袁柏顺对杜治洲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实施办法》对于遏制央企的腐败现象会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到底有多大,成效尚待评估检验。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实施办法》,以及此前的《若干规定》,本质上属诚信管理的范畴,相关规定在制度执行效力层级上亦有局限性。
“诚信管理本质上是对腐败的预防而不是惩治。”袁柏顺对记者说,“虽然现在人们已经接受了‘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但预防工作的成效仍以惩治的有效性为前提与基础。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犯罪行为的坚决惩治,是此类预防性制度落实的动因。我们不能指望仅靠单一的诚信管理制度就能够有效遏制或者预防腐败。”
预防央企腐败,仍需多管齐下
受访专家表示,加强对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职、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仍需多管齐下。
“最不可忽视的,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袁柏顺认为,要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胆借鉴和运用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予以规制管理的措施,加强组织人事、经济审计等专门监督;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强化其职责意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及主管部门与相关机构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杜治洲表示,首先,必须改变央企“一把手”集权的体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央企的领导干部不能腐败。这是最重要的,也是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第二,拓宽监督渠道,让广大群众不论职业和社会地位,都可以通过官方途径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行使监督权,对央企领导人员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第三,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让其不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