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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再停留在起征点

2011-05-26 作者: 上传人: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记者:个税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财税领域的专家,您如何看待改革的必要性?

  贾康: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发挥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据测算,月工薪收入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纳税人,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税收负担(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分别为0.7%、3.5%、6.7%和8.3%。从中可看出,各收入阶层税负差异较大,表明个税发挥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作用。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近些年来,我国“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和突出的矛盾之一。与国际经验相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缺点和不足:首先,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其次,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增大征管难度,效果不佳。

  记者:您曾经指出,个税改革不仅仅在于起征点,为什么?

  贾康:个税改革,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

  首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不低,低收入者已无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同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计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年收入在30000元)以下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看,中等偏下户就业者年均收入为29005.4元,这意味着,我国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比例达50%)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据统计,2007年工薪收入者纳税比例为30%左右,意味着约有70%的工薪收入者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会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均为2%;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则不用交税,即税负减少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5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5%;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减少税负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825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8.3%。应当说,在这种情况下,扣除额提得越高,对高收入者是越有利的。

  记者:对于个税改革您有何具体建议?

  贾康:第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包括中国居民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征税范围包括中国居民所有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所得,以及外国人来源于境内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所得。其中,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免税。第二,除资本利得外,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第三,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目前可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的因素包括:个人家庭瞻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基本宽免额设定为每人每年扣除20000元,以后随通货膨胀情况定期(可考虑3年左右)调整。这可以保证低收入者的上线或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下线以下的社会成员,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其它人员均纳税,保证宽税基原则的实现。第四,税率方面应考虑在综合所得部分适用5档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可以这样设计,年应税所得额为0—20000元的,按1%税率计征;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0元—100000元,税率5%;年应税所得额为100000元—250000元,税率15%;年应税所得额为250000元—980000元,税率25%;年应税所得额为980000元以上,税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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