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全国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突出查办九类职务犯罪案件。 这九类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 全国半年批捕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 最高检督办76件重大涉食品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今天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 邱学强说,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批捕、起诉工作。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65件113人。最高检共对76件有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同时,对20件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的犯罪线索,通过交办、转办的形式,要求相关检察院认真核查。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窝案串案多玩忽职守多 最高检掀食品安全反腐风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瘦肉精”、“毒馒头”、“毒豆芽”,一次次被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刺激着普通消费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今天表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以此为起点,最高检掀起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反腐风暴。 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要注意挖掘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或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处。 同月,最高检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再次将涉食品安全问题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部署。 4月14日、26日、28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先后下发文件,对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明确了惩防重点和工作要求。 “如此密集的行动表明了检察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邱学强表示。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正呈现出窝案串案多、玩忽职守类犯罪多、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但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邱学强坦言,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机制,以进一步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力度。 今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捣毁一处“毒血旺”生产窝点,查获大量“毒血旺”及生产设备,该区检察院及时向工商部门了解情况,督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安侦查活动,在提请审查逮捕的次日就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此外,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促进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也被认为是打击此类犯罪的有效举措。 去年10月,最高检以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督为重点,与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根据活动要求,最高检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我们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督促依法移送,防止以罚代刑。”邱学强表示,只有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