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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贪:多发又常被忽视的“潮流”腐败

2011-05-11 作者: 上传人:

  有这样一种腐败类型: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不高,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在几个月、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我们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这是一种“庸常的罪恶”。一方面,身处其中的贪官对这种零打碎敲的贪腐不以为耻,甚至暗中攀比,官场文化因此被扭曲。另一方面,这也生成为社会大环境中一种潜规则,常被人忽视甚至认同。

  解密蚁贪

  在生物界,蚂蚁的体态和地位都比较微小,也决定了其搬运能力的有限。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渺小的蚂蚁,却能把数倍于自己体积的食物一趟趟运回洞穴储存起来。虽然每次搬运的数量并不大,但次数多了,聚集起来的食物也颇为可观。

  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就像蚂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副主任钱祖伟就是这样,两人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纪录:他们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2分钱的“好处费”。这个回扣的比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因该县中小学试卷数量巨大,又是长期约定,几年累积下来的数额非常可观。

  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二人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有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久而久之,这名采购员动起了心眼,他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10条狗”,领取10条狗的采购费用,从来没有人验收,也没有人发现。

  案发很意外。由于做完实验后,小狗不会立即死掉,某日清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领着做过实验的小狗兜风,碰见了财务室出纳,二人闲聊,出纳说最近收购了100多条狗,实验室工作人员当场就纳闷了:“不对啊,每天早上我都遛狗,顶多就30多条狗,剩下的狗都哪去了?”二人这么一聊,才发现有人虚报了狗的数量。

  后经调查,这个采购员通过虚报狗数的方式,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最后判了九年刑。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实,这正是中国社会当前的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   

  蚁贪的四大特征

  “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蚁贪有四大特征:

  特征一: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来概括最合适不过。

  “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从其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当属‘小人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局长李卫国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总结说,2007年至2010年,他们立案侦查的极具代表性且已有处理结果的蚁贪类案件有13件19人。其中,涉及财会、后勤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杂志社工作人员、液化石油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罗猛说。

  特征二:作案周期长。

  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贪、巨贪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以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时间最短的为7个月,最长为9年,其中,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5年以上的为4件。

  特征三:贪贿次数多。

  “蚁贪类案件的侦查卷宗往往多达几十本,比一般贪污贿赂犯罪的卷宗多得多,因为贪贿的次数多,所以固定证据时会加重卷宗的厚度。”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朝政告诉记者。

  北京市某植物园一名普通出纳员,在发现单位财务漏洞后,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在29岁那一年,第一次“多”拿了单位工资4125元。在此后的四年半,他利用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工资表数据、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方式,作案上百次。截至案发时,他涉嫌将单位工资款470余万元“神不知、鬼不觉”地揣进了自己腰包。

  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作案手段为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两种腐败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说。

  蚂蚁有时候能搬走一座“金山”。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爆出新闻: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

  有网友感慨:“一个股级小吏竟有如此惊人的贪腐能量,令人难以置信!”

  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罗猛分析说。

  私扣截留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而侵吞单位财物;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

  “从蚁贪式腐败的最后发案和查办过程分析,其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往往基于相互之间的盲目信任而导致形同虚设。”罗猛说。

  “潮流”腐败

  分析蚁贪案件,罗猛认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存在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腐败只发生在职权大的人身上,一笔收受几十万元才叫犯法,自己一次才收个千儿八百的,根本不算什么。”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契税所原所长陈承,凭借着“蚂蚁搬家”的方式,在近10年的时间里,先后56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的人民币32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人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漏洞作为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发现,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罗猛说。

  罗猛告诉记者,许多蚁贪案件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正是因为不正之风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行政、司法的打击可能没有及时跟上,所以,一些人要么没有认识到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要么认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质,但又发现别人这样干而出事的又少,所以紧跟这种社会‘潮流’,越陷越深。”罗猛说。             

  对蚁贪零容忍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于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蚁贪现象有很深的社会根源,这种腐败往往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之中。”程文浩建议,除了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警示公职人员之外,还要防微杜渐,国家应当从整顿节日礼金、推动权力公开运行等途径入手,对蚁贪开展防治工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他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刑法,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罪犯。

  “当然,零容忍并不是禁止政府官员正常交往,也不是杜绝礼尚往来,而是要提醒政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政府官员收受他人的钱财而没有主动申报,或者私下接触他人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那么,都应按照犯罪论处。”乔新生分析说。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腐败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

  “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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