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时评|新文摘 > 资讯          

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2011-03-10 作者: 上传人:

 

 

   

    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图为1954年9月21日,首都群众聚集天安门广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资料照片)。1954年宪法的出台,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题: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新华社记者周婷玉、杨维汉、崔清新、陈菲

    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数十年不懈求索,实现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这是一个破除坚冰的年代——

    1949年新中国诞生,人民掌握了政权,废除旧法统、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成为一件必然而迫切的事情。

    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选举法……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解放人民、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到“文革”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500多件。

    1954年宪法的出台,更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后来一段时期法制建设经受挫折。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

    这是一个觉醒重生的年代——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对法制建设的伟大觉醒。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个个“第一部”,让人民看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希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一个个“第一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

    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54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专家评论说,这是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这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年代——

    “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密集出台;

    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一系列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应运而生,推动和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轮顺利前进。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掀开了我国立法事业新的一页。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新的高度。

    这是一个科学发展的年代——

    2003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一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立法重点由经济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百转千回,梦想成真。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了不起的伟大成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回顾60年的立法实践,每一个推动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几代人前赴后继,共逐法治中国梦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凝结了我国立法机关和立法者的辛勤汗水和无悔奉献

    这是一个个骄人的数字——

    到目前,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我国立法机关和立法者历经60余年的艰辛探索和努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立法者就全力投入宪法等一批法律的制定,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提供法制保障。

    1979年,我国立法者3个月通过7部法律,为恢复国家基本政治生活秩序打下基础。

    “那时无论吃饭、走路,还是睡觉,脑子里都是法律条文,每天很晚骑车回家,还要带上一大包材料在家接着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这样回忆那最为难忘的3个月。每当参与一项立法,顾昂然都要做一大堆“家庭作业”。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中国立法工作一直在“快车道”上前进:20世纪80年代我国共制定法律及有关法律的决定148件,90年代220件,新世纪前10年191件……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机制日渐成熟的历程。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组成了一个80人的“精英团队”;1983年6月全国人大根据宪法规定设立包括法律委员会在内的6个专门委员会,当年9月把法制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加强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说,在立法方面,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立法进行前期立法调研,推动法律案的起草,对法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最后交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委“统”,其他专门委员则是“专”。

    将法律草案发各地、各部门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汇总整理;研究外国有关法律;调查研究,听取不同意见;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律案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参阅资料……几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机制。

    信春鹰说:“法律案征求来的每一份意见,都要仔细分析、归类,工作量很大,但我们乐于接受,因为这样制定的法律才有力量。”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曹大正深有感触:“每次提交的建议,都会有立法机关的答复,采纳不采纳都会说明理由,每年数千份建议,办理这些议案付出的辛苦不言而喻。”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立法机关与立法者心血的凝结。

    这是一次次“十年磨一剑”的艰辛——

    从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期间经历20年的困顿曲折,最终破“茧”而出。

    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到最后合同法的“三法合一”,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大法经过18年终于亮相。

    从1986年开始酝酿,监督法历经20年坎坷才最终出台。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说:“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因此,制定监督法是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2007年,历经14年8次审议的物权法获得通过。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一个个重大问题在激烈争论中凝聚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告诉记者,就在物权法通过前半个月,法工委还收到广州1万多人的联名信,就小区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问题提出建议。

    “一万多个签名,后面都按着手印,厚厚的一本。对于这些意见我们认真研究分析,能采纳的尽量采纳,不能采纳的也尽量说明。”王胜明说。

    正是一条条建议,一次次审议,才有一部部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实际的法律。

 

 

 

 

    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奏响科学民主强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这是一次次生动的民主实践——

    2010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根据公众的立法意见,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大修”,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调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车船税法,87%左右的车主名义税负不增加。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肩负着反映民意的重任。信春鹰指出:“只有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有执行力。”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方式有序参与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

    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

    2009年,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人们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万余条意见……

    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意愿与智慧。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珍视、对民主的尊重,更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见证。

    这是一个个迈向科学立法的足迹——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于一条规定引起从未有过的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次争论,成为法律草案“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的契机。10多年后的立法法更是确立了“三审制”。

    此后,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中国立法在快速增数后,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各环节作出规定。朱景文说:“这是新世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标志。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化、法制化,是实现立法由数量向质量转型的钥匙。”

    2005年,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首次与国家最高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他给大家汇报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这次“见面”实现了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承诺,成就了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的跨步。

    信春鹰表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扇门不会关,只会越开越大。”

    这是一项项不懈探索的结晶——

    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1982年修宪均明确规定授权地方立法;90年代,又授权深圳等几个经济特区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一个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分级立法制由此确立。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天贵说,“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授权地方立法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还能体现地方特色。”为尊重和保障回族的饮食习惯,宁夏就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设想。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的科学有计划立法的格局。“实行计划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突出重点,使立法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

   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时代变幻风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前进

    这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

    “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担心了,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全国统筹。”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说。

    康厚明已连续两年提交《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此有了回应。

    2亿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成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修法关注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也折射出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与改革开放同行,与国家发展同步。我国的立法始终与时俱进,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回应,又引导社会向前发展。

    30多年前,在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的立法者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宋汝棼说,整部法律只有15条,但它宣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随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相继制定以及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出台……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改革开放到2010年9月,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0600亿美元。

    30多年来,“傻子瓜子”大红的包装袋上,一直印着一段邓小平语录:“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这段话不仅保护了年广久,也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起步。

    如今,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制保障:1988年,修宪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9年修宪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是对社会发展的规范和支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一股“下海”经商的热潮,既带来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的繁荣,也因其盲目性催生了大批非现代意义的“准公司”,甚至还出现了皮包公司、翻牌公司等“畸形儿”。

    实践亟待法律的跟进。1993年,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公司法应运而生。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一批市场经济大法的出台,推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在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要守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改变了几千年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历史传统。

    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政日益深入人心。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64万多件。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相继出台,奠定了依法行政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石,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与时俱进谱新篇,继往开来续辉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这是继往开来的新征程——

    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余部法律,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立法的任务不会因为这个体系的形成而有任何的减轻,可能会更复杂更困难,因为实践无止境,改革会更深入。”信春鹰说,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这是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更是他们对自己的提醒。

    “无法可依是没办法,有法不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今后应该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法律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智宏说,法律体系形成当然极为重要,但建好了不是放在那里,而是要实施,还要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久说,法律体系实际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体系,还应该有法律执行的体系,有法律的文化支撑体系,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则提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应该着力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是以文本形式表现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它是以社会行为方式和生活状态体现的。

    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目标再出发。

 

 

 

 

 

 

 

 

 

 

 

 

 

 

 

 

 

 

 

 

 

 

 

 

 

 

 

 

 

 

 

 

留言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快速回复你的内容


回复标题:

回复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新老年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11027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