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对中国消费者傲慢的日本丰田公司,终于作出让步。
记者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向该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自2011年3月23日 起 召 回 部 分 进 口2003—2006年款雷克萨斯(Lexus)RX300/350汽车。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召回的丰田汽车涉及5202辆,生产日期为2003月2月—2006年7月。
此前,丰田汽车公司因燃油泄漏等缺陷,在全球范围内连续实施召回行动,召回近170万辆汽车,但召回范围却不涉及中国。
就“召回门”事件,不少网民认为,即使中国市场没有相关召回车辆,丰田也有告知义务。难免让人感觉对中国监管机制和消费者的轻慢。
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忽视”已非一次。此前,包括丰田公司、东芝彩电、美能达相机事件、强生、惠普等等,均发生过类似事件。
进展
丰田终开“金口”追加召回在华同类汽车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干涉”下,丰田汽车中国公司终于追加发出召回令。记者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看到,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该局递交了召回报告,由于地毯压板可能干涉油门踏板,将自2011年3月23日起召回部分进口2003—2006年款雷克萨斯RX300/350汽车,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涉及5202辆,生产日期为2003月2月—2006年7月。
此前丰田公司宣布,由于部分车型存在漏油风险,将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近170万辆汽车,其中包括日本国内市场的120万辆以及海外市场的42.1万辆,主要涉及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涉及中国香港,大概有630辆雷克萨斯,但不涉及中国大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当时解释,由于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因此不受此次召回影响。
对此,质检总局正式约见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要求就此次召回做出解释,并要求其确保中国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组织国家指定的进口汽车口岸检验检疫局,认真核查丰田汽车公司此次召回车型的进口情况,并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重点核查进口丰田车型是否存在相关缺陷,对辖区内进口丰田汽车经销店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和处理情况。
据介绍,2月18日,质检总局再次紧急约见丰田汽车(中国)公司负责人,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就其所称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做出完整的解释,并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质检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最终,丰田汽车中国公司开“金口”, 将自2011年3月23日起召回部分进口2003—2006年款雷克萨斯RX300/350汽车,在华涉及车辆为5202辆。
深度
跨国公司“忽视”中国消费者已非第一宗
跨国公司的“召回令”排除中国消费者,并不只是丰田汽车这一宗。近年来,多个跨国公司都有类似事件发生。
去年底,强生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召回涉及量达50万盒的日抛隐形眼镜,问题产品“由于镜片残留化学物质可能引发用户眼睛出现刺痛”,此次召回同样不涉及中国大陆。强生方面解释,中国大陆尚未有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然而,由于中国每年境外旅游、贸易往来者众,不少中国消费者可能在香港或其它境外地方购买了、或者是通过网购等渠道买了被召回产品。
去年6月,宜家家居在北美地区召回336万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疑窗帘”。原因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出警告,上述产品的窗帘绳差点导致儿童被勒死的报告,存在潜在的危险。此次召回的产品涉及百叶窗、罗马帘和卷帘。但是,多款在美召回的窗帘产品国内却正常销售。宜家方面表示,中国不在召回计划之列。
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Fit/Jazz)和City型汽车,此次召回涉及在北美、南美、欧洲、南部非洲以及亚洲市场售出的汽车,但不包括中国大陆。本田方面解释,中国国内销售的Fit、City产品所使用的相关零部件与召回产品的零部件设计规格不同,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不属于召回范围……
多个跨国公司为何频频将中国消费者摒弃于“召回令”之外?为何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总是熟视无睹?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陈北元指出,“丰田”们不在中国进行召回,原因是没有压力,“在中国,召回的成本比不召回的风险高很多。”
溯因
商品召回制度未成体系导致消费者被“歧视”
对于召回成本问题,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给出法理上的理由支持:虽然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过于原则;相关针对性的法律只有《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是由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效力位阶较低,且处罚力度也过轻,如,“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也是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召回的原因。可喜的是有关部门正着手修改法律,提升法律等级层次。
而欧美市场之所以被重视,原因在于,它不仅拥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还高度强调消费者的主动督导权。近几年的欧美市场汽车的被动召回,无不是在掌握完整的事故记录、个体消费者提出起诉后,政府和司法监管体系全方位介入的结果。
陈北元分析,目前在中国即使发现有问题产品,不召回获得的处罚也仅是3万元,而不似在国外是巨额赔偿。据悉,在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罚款为1600万美元。跨国公司们不在中国召回,也不用担心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当面质询。
对比之下,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无论是消费者获得经济补偿,还是政府开出巨额罚单,一切都是照章办事。而中国从1984年德国大众来到中国合资开始,一直到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去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明确了召回的问题。但问题是,陈北元说:“新规仍在无尽头的酝酿之中,从2010年7月公布草案到现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面对欧美屡次对中国消费者的“轻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曲三强认为,主要还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像汽车这种大宗商品通常被视为不动产来对待,“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目前正处在一个起步和转型的阶段,立法者还是经验不足;其二是产品在国际上销售的时候,怎么用法律合同手段去保障还经验不足,对国际经济法的规则熟悉,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其三是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上还不完善。
□支招
面对问题产品消费者积极维权才可自我保护
跨国公司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已经30多年了,在合资公司建立之前就以进口的形式进入中国,但是召回却仅仅是近几年才有的事,这说明中国消费者已经蒙受了几十年的损失。面对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呢?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陈北元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条例说明,只能等汽车出了事故,消费者才能找丰田讨说法。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强硬要求“丰田们”对中国消费者要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认为,从我国的招商引资体制来看,近三十年来,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实际上在我国国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为了保证地方的经济发展及在招商方面的竞争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涉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视为而见,不惜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涉外企业在我国被“宠坏”了,所以这也是不少涉外企业敢于对中国消费者在环保标准、售后服务、产品质量采取歧视性标准的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应该从根本上将消费者发动起来,让其通过个人的维权行动来申张正义。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每一个消费者权利意识苏醒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同时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完善相关鉴定程序,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公布权威的鉴定结论,督促商家自觉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杨高峰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