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晖苑公司的一再申诉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16号裁定,确认新乡市中院拍卖晖苑公司两间门面房的执行行为违法。晖苑公司可据这一裁定向新乡中院提出赔偿请求。
该裁定是省高法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新乡中院一直拒绝执行。晖苑公司多次提出赔偿请求,新乡中院都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张清新只好四处上访。
借口最高法“调卷”拖延赔偿程序?
“这是一起严重违法的案件。法院用司法手段查封提存的数额远远大于矛盾争议标的,属于典型的重复、超标的查封,里面有很多问题。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副组长万峰说。
万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0年5月,河南省委政法委根据中央党内监督原则和中央巡视工作条例成立巡视办,确定了三个地方:新乡市、平顶山市和安阳市,“我参加的是新乡执法巡视组。”
据万峰介绍,2010年5~8月,他们一共接访了3000多人次,其中约有1/3是涉及法院系统。“就是在这期间,张清新找到了我们。”巡视组听完张清新的叙述,判断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执行案件。巡视组给河南省高院发函,希望省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万峰告诉记者,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新乡中院两天之内解决问题。
据记者拿到的一份名为《省高法巡查问责办征求省政法委巡视组意见内容》的材料显示,2010年6月,省高院向省政法委巡视组征求意见,得出的结论是:新乡中院的提存、拍卖行为都属不当,省高法准备纠正。这份材料还表明,省高院已意识到,“此案办理到如此程度不仅仅是法院人员素质问题,可能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受利益驱动造成的”。
在这份材料中,省高院提出,“关于晖苑公司要求的赔偿问题,由于卷宗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须待最高法审理完毕后,再决定启动赔偿程序”。
对此,万峰质疑说:“哪一条法律规定,中院对终审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申诉?”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不具有申诉权。
巡视组要求新乡中院提供有关调卷手续,结果新乡中院出示了一份2009年5月10日的“借卷函”,而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4日,新乡中院向最高法“申诉”的时间是2010年5月6日。也就是说,新乡中院还没有向最高法“申诉”、省高院也还没有作出裁定,最高法就已经借走了相关案卷。万峰认为,最高法“调卷”一说难以成立。
据万峰介绍,新乡中院后来改称自己不是向最高法“申诉”,而是向最高法“反映情况”。最高法2010年7月2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表明,新乡中院不服省高院16号裁定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立案庭2010年5月14日受理,并转赔偿办复查。“如此一来,这个案子就又拖了好几个月。”万峰说。
赔偿案终于开庭
距离省高院作出16号裁定已经一年多过去了,但裁定并没有被执行。对此巡视组也颇为无奈。“法律上规定,终审裁定在两个月之内必须执行,但不执行怎么办呢?没有罚则。我认为,新乡中院不执行和省高院后来的暧昧态度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院内部在护短。”万峰直截了当地说。
巡视组认为,此案办理过程中涉嫌多次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相关法官玩乎职守,涉嫌刑事责任,但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得看后果,没有结果不好追究责任,因此需要先定给国家造成了多少损失。“这样一来,法院系统肯定要拼命压低赔偿数额,因为赔偿数额越高,相关人员责任越大。承办法官为了保护自己,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这就导致这个案子无休无止地往下拖。”
万峰告诉记者,2010年10月,最高法将案卷退回省高院。“这时新乡中院和省高院都没话说了,这才正式决定对晖苑公司的赔偿申请进行听证。”
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听证审理新乡中院违法拍卖晖苑公司房产的国家赔偿案。晖苑公司要求新乡中院返还其两间门面房并恢复原状。新乡中院辩称,省高院16号裁定确认的是中院拍卖执行行为违法,并没有撤销其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所以对晖苑公司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至今也是合法的,晖苑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
晖苑公司代理人对此表示非常愤怒。新乡中院的代理人则以必须得到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因法院提存租金导致晖苑公司损失160多万元的赔偿案件,近日也终于立案。
目前,张清新仍在忐忑不安地等待着最后的赔偿结果。8年多来,他一直在这种焦灼的等待中度过。他对结果感到悲观,但他的女儿却坚信法律的力量终会显现。案发时,张清新的女儿还在上初中,因为这个官司在考大学时报考了法律专业。现在,她已经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了,官司却还没打完。
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因为法院违法,竟演变成了一场持续八年多的司法拉锯战。回首这漫漫司法申诉之旅,张清新不禁悲从中来。
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要是我当年配合他,就不会后来受这些折磨了。”河南省新乡市晖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苑公司”)执行董事张清新有点后悔。
2002年1月28日,新乡市原郊区经委(后改称牧野区发改委)副主任张性田和新乡县二建副经理赵家礼找到张清新,说想买晖苑公司正在建的房子。“他说有块10亩多的地,价值约270万元,他以170万元的价格优惠卖给我们,让我给他的房价也相应地作出优惠。我以为那块地已经归他了,就同意了。”张清新说。
为保险起见,张清新与张性田签订了两份协议。第一份约定晖苑公司将原本为每平方米5000元的营业房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优惠价格卖给张性田,1000平方米共优惠100万元,张性田将其开发的人民路西段路北10.5亩土地按总价170万元交付晖苑公司开发。由于张清新对张性田是否享有10.5亩土地的开发权存有疑虑,双方又约定第二份协议,规定如果此协议无法履行,则张性田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购买晖苑公司的营业房。
之后,张性田交了60万元的定金,晖苑公司也开始着手办理10.5亩土地的转让手续。但是在办理10.5亩土地过户的过程中,晖苑公司发现该土地的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张性田完全是利用我公司帮助他贪污百万元集体资产,这种事我们不能干。”因此,张清新提出终止第一份协议,要求双方按照第二份约定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张性田提出退房,要求晖苑公司返还其60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清新说,晖苑公司正准备把60万元还给张性田时,后者2002年9月3日将他们起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性田诉称,晖苑公司房产手续不全,而且未按承诺足额征够规划用地面积,同时拒绝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又将其所购买的营业楼售给他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晖苑公司在办完相关住房手续费后降低销售价格15%后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判令晖苑公司向张性田双倍返还定金,共120万元。
张清新称,晖苑公司的房产手续是完备的,取得的房产证也被法院认可了。在晖苑公司提出履行第二份协议时,张性田不同意,提出终止合同。在张性田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房款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晖苑公司也同意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行为,晖苑公司也以通知了张性田。
省高院确认“闪电拍卖”房产违法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但是随着法院的“动作频频”,事情越来越复杂。
就在此案尚未审理时,张性田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新乡中院同意其申请并冻结晖苑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并查封其两层标的房产。2002年9月27日,新乡中院向已经租用这两层房产的超市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晖苑公司支付租金,如租金到期应交法院提存。
张清新说,新乡中院在超标查封又未解封的情况下,又对租金进行提存。按照租赁合同,超市两年租金共160万元。晖苑公司认为,法院在扣除判决应履行义务外,余额应返还晖苑公司。但新乡中院表示,虽然他们向超市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超市并未把租金交付中院提存。张清新对此难以认同。“他们不让租户给我们交租金,他们也没收到租金,那这些租金哪儿去了?”
2003年1月16日,新乡中法作出判决,判令晖苑公司于判决后20日内补全预售手续,否则双倍返还张性田定金120万元。
晖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2004年3月7日,新乡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原判。
晖苑公司再次上诉。2004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违约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失,张性田要求晖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晖苑公司返还张性田支付的60万元,并赔偿该60万元的利息损失。
晖苑公司认可这一判决,但是未执行赔偿,因为他们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财产数百万元,一直未予返还。此后,他们的官司重点便成了向法院讨要被查封的财产,谁知竟6年多未果。
令晖苑公司不能接受的是,该案执行标的只有60多万元,新乡中院在已经冻结100多万元存款的情况下,又重复执行,2006年将他们市值160多万元的门面房进行了“闪电拍卖”。“将我们的房子严重低估不说,2006年7月4日作出的评估报告,第二天就拍卖,第三天就将房产抵给张性田,这样的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张清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