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邵建
权利和权力的错用在本土是常事,这次问题出在教育部。最近教育部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语境,这里的权利用词失当,它的准确表达应该是“权力”。
就一个社会而言,至少有两种权力形式存在,一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的权力。另一是各种社会领域中因其工作事务而产生的权力,它由从事其相应事务的人担任。这两种权力,前者是公共权力,我们常说的“公权”是也。后者不然,它和社会公域无关,只表现为对具体工作事务的负责,可以叫做工作权力。
工作是需要权力的,除非这项工作面对的只是自己。权力,英文本义是力量。这种力量主要不是用来针对自己,而是针对他人。应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权利和权力这两方面的因素构成,正如同社会中到处都需要保障权利一样,这个社会也到处都充满着权力的影子。尽管我们今天,是一个努力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主要相对于国家公权而言);但,我们似乎并不需要避讳权力,尤其是在具体工作的范畴内。
就其工作而言,权力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上司对其下属的权力,比如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对其部门经理。另一种权力并非是刚才的垂直形态,它主要表现在从事某种工作的人和这种工作对象之间,比如医生之于患者,教师之于学生。一个教师在课堂上,天然具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力,当然包括批评;而且批评本身就是教育的方式之一。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事,并不需要教育部发放一个全国性的文件特地规定,如此反而让人感到奇怪。古语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堕。”这里的“严”,正含有师之于生的权力管束意味;如果是权利,“严”字则无从说起。在孩子未成年时,家长于孩子,有其管教的权力。当家长把孩子交到学校,亦即孩子在校这段时间,则等于把这个权力让渡给学校和老师。我们常听家长对老师说好好管教他的孩子,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因此,无论古今中外,在教师和学生之间,亦即在教育和被教育之间,本然就存在而且必须存在这一定的权力关系,这是最典型的“知识就是权力”,否则教育无以进行。
假如像现在教育部这样,把教师对于学生的批评仅仅规定为权利,反而坏事。一般来说,权利只涉己而不及人,它主要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不需要对他者负责。权力不然,它是一种支配和强制他者的力量。当权力者一旦被赋予这种力量时,与之相随的,便是责任。我们经常说权责相等,即有多少权力就负多少责任,反之一样。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主要责任人,怎么可以没有权力却要他顶戴相应的责任呢。不给他权力,不啻等于班级无论出了什么问题,都不要他负责。我想这不会是教育部出台这条规定的本意。这里必须明了的是,权利只有义务,没有责任;权力不是义务,责任为其必须。假如一个路人路过某所学校,正好碰见一个教室里的秩序难以维持,他当然可以走过去对学生批评。这至少是他的权利(言论权利),但他却不必对这个秩序负责,批评已经尽到他的义务,他甚至可以说完就离开。但,假如我是班主任,情况则不同,我必须扭转这种状况,除非我失职。但,我如果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力,又如何能扭转。
本来,教育部的此项条款纯属多此一举,但就这一举却举出了问题。权利和权力,音读相同,含义相异。把本来是批评的权力错置为权利,我不明白,教育部是要班主任负责呢,还是预先就为其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