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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得知腐败信息 你敢选择实名举报吗

2013-02-28 作者: 上传人:

 “如果得知腐败信息,你会选择实名举报吗?”近日,中国青年报即时调查显示,多数人心存顾虑,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会进行实名举报。调查中,78.8%的人认为当下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53.4%的人希望“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51.2%的人希望“对举报人的亲属也给予保护”。

  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都有专门法律,对违规者的处罚也很严。比如香港,在廉署辖下,全港共有8个分区办事处24小时接受举报,收到具名举报后,工作人员会在48小时之内联络举报人或者见面。不论举报的问题大小,都会被列入廉署执行处处长每天的工作报告。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举报人属于证人的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一向为廉署所不能容忍。

  还有,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为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打击报复的个人可以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并享有把工作调换到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定权利或优先权。该委员会将组织听证会,对打击报复者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用权威法律保障举报人享有的生活安全、信息安全,更让打击报复者受到严厉的法律重罚,这样社会正义精神被保护起来了,就会有更多的公民愿意积极举报。

  我国虽然也有举报人保护法规制度,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制订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刑法》等法律中也有举报人保护条文等。但这些保护法规不够系统,保护性措施散布在诸多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况且《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权威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现实生活中,举报人遭到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法规中,对打击报复者的处罚,也不够严厉。根据刑法规定,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界定为“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如此恶劣行为才受到重罚,重罚的门槛似乎太高了。一些被举报人肆无忌惮地打击举报人,与这种重罚缺失不无关系。

  为了适应反腐新形势,很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权威的保护举报人法律,将宪法的条款具体化。比如,设置统一的举报受理机构,让举报人的各种信息受到严密保护,除了极个别专有人员可以接触,任何人都不能接触;再比如,要对打击保护者进行严厉刑罚打击,毫不手软,使其不敢轻易打击举报人等。更重要的是,这种专门权威的法律,提升了对举报文化的敬畏感,让举报人得到应有的司法尊重,让举报文化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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