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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 完善吏治迈可贵一步

2011-03-25 作者: 上传人:

  3月22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细读其“问责办法”,深感这是在完善吏治道路上走出的可贵一步。

  “问责办法”有两个亮点引人关注:一是将该市党委领导首度列入问责范围;二是问题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将党委领导首度列入问责范围,这一条尤其重要。长期以来,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问责,而同样作出决策的党委领导却很少被问责。如此作法,不仅难于让被问责的行政官员心服口服,广大老百姓也不满意。事实上,一旦问题出现,作为一个地方的党委领导同样负有责任。这次明确了对党委领导也要实施问责,可谓是弥补了过去制度上的一个缺失。

  问题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一条也很重要。实行问责制以来,一些问题官员被查处,这很好;但没过多久有些问题官员就“异地为官”、“异岗为官”了。如此现象,不仅没有对问题官员起到应有的教育、威慑作用,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原本严肃的问责制变成了一纸空文。限制问题官员的复出时间,无疑是对以上问题的一个拨乱反正。

  以上两条,一是扩大了问责的范围,二是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有了硬杠杠,这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问责制度的有力措施。长期以来,对官员的限制、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使他们只看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忽略了由权力而带来的那份责任。这次“京版问责办法”出台,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次明确“官员责任”的措施,也是一个促进转变“官念”的措施,即要从过去那种“我当多大的官儿就有多大权”转变到“我当多大官儿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再也不能只看到权力而看不到责任,更不允许出了问题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

  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将使各级官员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更加清醒地认识自己身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对于带领广大群众在“转型升级,创造幸福”的道路上迈出实实在在的步伐大有益处。当然,要将这些措施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还要做许多工作,有些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毕竟是前进了一大步,人们对此充满赞许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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