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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厅级官员挪用2亿公款受贿近千万被判无期

2008-12-29 作者: 上传人:

2008年12月27日 07:12:42  来源:中新网 

    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原开发区主任(正厅级)唐文峰挪用公款两亿余元、受贿千万、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唐文峰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人民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百八十二万余元予以追缴。  
    经当地法院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二00七年七月期间,唐文峰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借给某建材公司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借给某建设公司人民币九千三百万元,以经开区土储中心公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为某建材公司银行贷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并谋取个人利益。  
    同时,唐文峰还采用低价购买商业门面、为利害关系人置换汽车以及过节收受礼金、收受打牌“垫底钱”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九百八十二万余元;并在主导某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两千四百余万元流失。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文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本案所挪用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唐文峰犯挪用公款罪可从轻处罚。  
    重庆五中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文峰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百八十二万余元予以追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百八十二万余元予以追缴。 (记者 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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