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
一段时间以来,福岛核泄漏事故似乎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事实上,麻烦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国人对赔偿问题的焦虑,大多因为对人道主义救援事宜的关注引而未发,但却因为近日的一则爆炸性新闻而被点燃。坊间广为散布的消息是,日本政府正考虑批准《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这样可以赶在中、韩公民在本国法院针对日本政府以及东京电力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之前,把案件的管辖权锁定在日本本国法院。
其间的潜台词是,批准公约前中、韩两国国内法院对赔偿诉讼有管辖权,但公约对日本生效之后,因为公约的规定,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就只能由日本国内法院来行使了。
笔者也对我国国民索赔问题十分担忧,但忧虑的重点却不在于日本政府批准某个公约是否会对国人权利造成否定和限制。如果我们对《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稍有了解,就会发现,公众间普遍蔓延的担忧完全是一种误解。
国际法对条约能否为国家创设义务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条约于第三国无损益原则。通俗地讲,就是除非条约的非缔约国明确同意,否则条约不能对非缔约国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涉及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还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上述两个公约都确立了核设施所在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的规则。但问题是,中、韩两国从来都没有批准过上述公约,日本政府批准与否与我何干?
因此,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如果中国国民的索赔权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权利还将存在下去,不会因为日本政府批准公约而受到影响或限制;如果中国法院对赔偿诉讼拥有管辖权,那么这个管辖权也不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索赔权来自何处
中国国民的索赔权利以及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确证,似乎成为了一个问题。其实,索赔权利以及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是不言而喻的。
环境法上有一个流传久远的故事解释了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法律根源:1930年,位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的特雷尔冶炼工厂在操作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粉尘,粉尘随着北风刮到了美国华盛顿州境内。大量庄稼绝收或减产,森林、湖泊污染严重,美国人义愤填膺,抗议声不绝于耳。美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达成协议,将赔偿争议提交一个联合仲裁委员会解决。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加拿大政府有意参与了排污行为,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责任还是应由加拿大一方来承担。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这样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让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或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产生严重后果并且那已被确凿证据证实的话。”这一结论早已是国际环境法上的经典论断。
核试验案的故事则在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层面上解释了受害国寻求救济的权利。上世纪60年代,法国在南太平洋上空频繁进行空爆核试验,因为担心核素进入大气和水体最终对本国环境造成影响,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法国政府,要求其停止核试验。后来法国总统和外交部长郑重声明,法国政府将不再进行空爆核试验,因此这一案件最后被撤销。但国际法院起初受理诉讼这一简单的事实也表明,在国家关系的层面,受害一方要求污染起源国采取合理措施乃至提出索赔的权利,也是被确证了的既有国际法规则。
毫无疑问,针对东京电力以及日本政府,提出索赔的权利是确定的,这种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个人(包括公民个人以及公司、事业单位等法律实体)受到核污染的损害而要求赔偿;另一方面,某些损害我们无法找到特定的个人受害者,但这种损害对于国家来说是确定无疑的,并且是长期的,有些甚至还是隐性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才能显现,中国政府对此无疑拥有采取行动的权利。
至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则是更加简单的事情:环境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个侵权案件,不论诉讼以谁为被告,损害如果影响在中国领土内,作为侵权结果地法院的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本国诉讼的障碍
尽管中方有权索赔,并且中国国内法院有权管辖,但在本国境内进行起诉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实际障碍。
两方面原因让中国国内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实际价值:其一,如果以东京电力公司为被告,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东电在本轮危机中已经无力支付所有赔偿,是否会破产尚未明朗,再加上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业务,因而缺乏可供诉讼保全和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则马上会遇到国家主权豁免的难题,来自“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一古老法律谚语的力量足以阻挡针对日本政府的任何诉讼。
退一步讲,如果索赔诉讼发生在日本,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很难逾越的困扰:核污染的行为很明显,但任何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以受害者遭受的损害为前提,同时必须证明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在核素经过了海洋水体数千公里之后还能对中国的个人产生必然发生的损害,在技术上极为困难。
因此,笔者预计,不论在国内还是在日本,索赔诉讼未必会发生;即便发生也十有八九会败诉。败诉的原因未必是日本法院不公正,毕竟损害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是个世界级的难题。
向美国学习
人道主义援助是一回事情,环境损害赔偿却是另一回事。福岛核污染事故已经发生两月有余,中国受害者的保护问题似乎始终没有受到重视,有关部门三缄其口,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之下,面对如此“狡猾”且老到的日本政府,我国公民很难以个人之力讨到一点便宜。
如何应对外来环境损害,美国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钦佩和借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泄漏事件不久,奥巴马政府就与英国石油公司达成了成立赔偿基金的协议。尽管赔偿基金数额颇受非议,尽管奥巴马政府的行动效率广遭病垢,但这种以政治手腕为途径,以国家实力为后盾的行动,还是保证了至少受害的美国人不用费劲地去法院起诉就能得到数额不菲的赔偿;一个超级大国的力量在此显露无余。
如今我们面临的情况比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复杂得多,国家行动的难度也要大得多。但我们都应该明白,效果如何没有人能保证,行不行动是一个是否“怠工”的态度问题。
当下一个问题非常值得关注:日本政府已经就核泄漏事故展开有关赔偿的工作,但对于在日本居留的外国国民,是否以及如何赔偿,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中国来说,日本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邻国,在日本长期居留的中国人数量极为庞大。日本政府在赔偿过程中,对于数量庞大的中国国民能否采取一视同仁的非歧视态度,我们对此实在无法抱有乐观的态度。也许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量很有限,但平等与否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感情的问题。我们是不是该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