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长成为“高危位子”?
日前,河南省第四位交通厅长的落马,使得这样的说法甚嚣尘上。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河南省近日出台《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不过,在反腐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对于此类规定,人们也许会见怪不怪,甚至会质疑这是否又是有关部门的一次“作秀”。
为了了解有关内情,记者专程赶赴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探究竟
本报记者邓红阳
日前,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被双规。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这是河南省交通厅落马的第四位厅长官员。据了解,四任“落马厅长”在任期间,均有振聋发聩的“廉政名言”,但仍前“腐”后继。
2011年1月12日,《法制日报》记者在河南省一位县级交通局局长的案头,看到了一份名为《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
该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于2010年12月27日。
“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数额超过0.2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这位局长指着这份文件的第十八条规定说,“看来,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将通过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更有相关人士直言,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直接催生了《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事实上,上述人士的认识,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的说法大致相同。
这位官员称,《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此管理办法的具体依据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这位官员说。
突破以往记录“模糊性”
“实际上,近年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做法一直在试行,不过操作起来比较难。这次的规定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模糊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位官员说。
翻阅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在规定中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概念解释得更加清楚。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则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具体为10项:
违反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
……
此外,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实,如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
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或参与材料供应的;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
分级负责专人管理
“尽管过去有对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要求,但大都是兼职人员管理。这次规定指出,要求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建立和发布,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上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官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
据介绍,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统一记录。
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发生的不良行为情况进行记录,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条件的,应填写《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记者了解到,被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记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负责发布记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次污点影响“终身”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虽然是低调出台此管理办法,但仍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广泛热议。
根据规定,工程招标时,招标单位在组织资格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近三年有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处于黑名单记录有效期内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交通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不得参与评标和中介活动;投标单位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提供企业及其相关执业资格人员所有三年内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有关情况,投标单位不如实提供导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一次有污点,终身受影响。”对于管理办法的“重典”,某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评价说。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规定,对于已进入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的从业单位,如果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一级;有黑名单记录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进入D级,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全省公路建设。
行贿10万终身不得参与公路建设
“过去,对小数额的行贿受贿行为处理得相对较宽。如今,处理得更加严厉。”据了解,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首次将接受处理的起点定在2000元。
管理办法规定,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永远不得参与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活动;单位和个人行贿2000元以下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活动。
此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还规定,从业人员行贿、受贿在1万元以上,一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2万元以上的,两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5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10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准在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执法不严实行内部追责
如此严格的管理办法,如何落到实处?
“对应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入,将在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追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责任。”对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一位官员解释说。
根据管理办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纪律或刑事责任的,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意隐瞒、庇护,该移送而不移送,该处理而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