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窃取钓鱼岛前后的史实与国际法解释
日本方面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竖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其实不然,因当时日本政府根本没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复调查后已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无主地,而属中国,故未敢轻举妄动。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觊觎已久的钓鱼岛。中国在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古贺辰四郎1896年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钓鱼岛。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谓“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页)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已归还中国(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页)。
欲盖弥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见解”主张:“该列岛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据明治28年生效的下关条约(即《马关条约》)接受割让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然而,日方没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前半句话。《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页)。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便包括在其中,只不过如同花瓶屿等其他台湾附属岛屿一样,未在条约中一一列举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见解”称:“尖阁列岛也未包括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据去年(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有关琉球诸岛及大东岛协定归还我国施政权的地域之中”。“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其自然是日本的领土”。外务省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旧金山和约》草案刚一出笼,时任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释为,“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的势力所及范围”([日]每日新闻社《对日和平条约》,东京,1952年,第36页。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页)。然而,旧琉球王从未把钓鱼岛列岛作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仅按经纬度划定领土归属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92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0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仍就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表示:“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四、所谓中方曾承认钓鱼岛属日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可见,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所谓“基本见解”完全背离了基本史实,纯属自欺欺人。目前,与其相比更具有欺骗性的是,日本还有三种企图证明中国曾经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欺人之谈:
一是1920年中国驻长崎领事颁发给日方搭救中国渔民的“感谢状”提及“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即钓鱼岛)”。然而,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的这类所谓“证据”其实都不足为据。二是1958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诸岛”划在冲绳范围。不过,这版地图的扉页上已注明:部分中国国界是根据抗日战争前申报地图绘制。在1956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分国图》中,冲绳并不包括钓鱼岛。三是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经查,该文是一篇编译自日文材料的无署名“资料”。文中“嘉手纳”被按日文发音翻译为“卡台那(译音)”即是证明(《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见《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第4版)。故该根据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有关钓鱼岛归属的立场。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坚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但不容否认的是,中日双方都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所以领土争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并不认同日本政要的上述说法,而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这就需要中日双方的诚意与智慧。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许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作者刘江永,为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