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时评|新文摘 > 资讯          

“中国式民主”在法治建设载体中成长

2008-02-24 作者: 上传人:

 

张利华/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加强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8—1996年是中国法制恢复和加强时期,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酝酿和准备时期。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踏步地向前迈进。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相继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中国式民主”在法治建设的载体中成长,呈现出一派新景象。

    本文所说的“中国式民主”是指与西方国家多党竞选议会民主制不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其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各种各样的民主程序,逐步落实人民民主原则。由于中国的民主政治是在法治建设载体中成长的,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法治型”民主政治建设之路。

    回顾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状况,我们可以看出这条道路的运行轨迹。     

    一、1996年以来中国法治民主发展概况

    (一)人权和公民权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护    

    十多年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方针指导下,新公布的宪法修正案和各项法律处处彰显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制约滥用行政权力的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保护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96年初至2007年底,民商法类公布了10个新法,修正了十几个旧法;行政法类公布了30多个新法,修正了十几个旧法;经济法类公布了十几个新法,修正了十几个旧法。社会法类公布了8个新法,修正了8个旧法。

    民商法类1997年公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99年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2001年公布的《信托法》规范了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行政法类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严格界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进行处罚的范围和责任;1997年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形成了一整套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法律体系;1999年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觉得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权力边界和行政责任;2005年公布的《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年公布的《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建立健全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人民民主原则在各项法律中均得到了体现。

    在出台宪法修正案和各项法律的同时,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1998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截至2003年初,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

    1995—2000年中国的普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50多个重要法律法规被全国普法办列入重点宣传普及计划,全国8亿多普法对象中有7.5亿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一些省还组织了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1] 2001—2005年广东省共有200多万人次的公职人员参加了法制课和学法考试。7800多人次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拿到了“学法知法合格证书”。[2]

    普法宣传使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市民和农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如2004年8月,四川省西充县车龙乡村民何培树因乡政府欠他87万元借款不还而将车龙乡政府告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3] 律师业务发展很快。2004年,中国已有律师服务机构1.1万多个,律师11万多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186个办事处。2004年,中国律师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50多万件。2005年8月,中国已建立全国律师协会、31个省级律师协会和243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的三级架构,一些律师协会还建立了刑事、民事等专业委员会和维权、纪律惩戒等专门委员会。中国自2003年实施《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中国各地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1994—2004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多万件,有160余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4]     

    (二)建设法治政府

    1999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

    2002年11月,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89个。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06项,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将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5]

    2004年初温家宝总理提出“建设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的“法治政府”新概念。3月,国务院颁布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各项工作。指出,“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发表讲话说,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开设了电子政务网站,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网上办公。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民可以顺畅地“一站式”访问各级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都设置了“市民留言板”或“网民意见箱”。市一级政府还设立了“市长电话”和“市长接待日”,市民通过这些渠道直接向市长和市政府反映问题。

    地方政府“一厅式”办公业务在全国推行。2005年,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的市之间实现了职能机构电子网络互联互通,办证中心也绝大部分实行了“窗口式”、“一站式”联合审批。山东省共设立了3207个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该省还在17个市和115个县(市、区)设立了行政投诉中心。17个市和80%的县(市、区)普遍开展了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5年上半年,山东省各级政府共受理行政效能投诉2997件,查结2896件,[6]

    行政首长问责制也开始试行。2005年3月,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因阜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停职。同年1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7]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部门、各地区下发通知,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相抵触、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和已宣布无效的行政法规。

    目前中央政府正在进行“大部制改革”,对国务院属下拥有类似功能的组织进行合并,建设精简、透明、高效的法治政府。

    (三)探索各种民主程序

    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自的地方机关积极探索各种各样的民主机制和程序。

    1、选举民主

    1996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地方和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选举广泛开展。全国16个省区市296个乡镇开展“公推直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试点,20个省区市在89个县(市、区)开展了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进了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方式。[8] 2003年9月,湖北省宜都市作为首批进行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试点之一,进行了“党代表直选制”、“委员推选”、“党代会年会制”、“代表评议监督委员制”、“重大事项举措票决制”等试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 四川平昌县灵山乡进行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由党员公开推荐、直接选举乡党委书记的尝试。2004年,湖北省罗田县以党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全委会委员的方式选出了新的全委会。并将党代表大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2000年,中共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始实行“两推一选”试点,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共同推荐。尽管正式选举仍在党员内部进行,但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非党农民在村级党组织选举中发挥了近乎决定性的作用。 山东省91.9%的村党支部成员都是这样产生的。[10]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顺利完成换届。在这次换届中,各地采取了提名推荐、考察、选举等方法。在推荐提名环节,各地吸纳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代表性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绝大多数地方对新提拔人选在全委会成员及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了二次会议推荐。在考察环节,各地普遍推行了差额考察、考察预告、考察公示等办法。其中,省区市党委换届的差额考察比例扩大到1:2.4。公示对象扩大到所有提名人选考察对象,有的地方还进行了媒体公示;绝大多数地方对换届人选进行了民意调查,有的还采取社会评价和适时反馈等举措。在选举环节,各地适当提高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省区市党委委员差额比例普遍提高到11%以上,一些地方县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提高到12%-15%。各地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在代表产生环节,生产和工作在一线的党员代表比例由上次换届的28%提高到30%。[11]

    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也有一些进步。1983年,全国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1996年以来,在深圳市和湖北省的一些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一些自荐候选人。2003年底,北京18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20多位自荐候选人,一些自荐候选人当选。

    2、评议民主

    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民主评议也在探索之中。

    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确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诚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10项制度。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建立了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制度。

    2005年10月,中共福建省石狮市委出台了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负责人、财、物、证照等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制度。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加强对其任职期间的审计。

    2006年至2007年中共省、市、县和乡(镇)四级党委换届中,绝大多数地方党委对换届人选进行了民意调查。[12] 山东省确定了10多种日常考察领导干部的办法,实行随机确定考察对象、随机确定考察方式、随机确定考察时间,改变了干部“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的现象。 [13]

    自2000年起,上海市每年都把行政部门进行分类测评,还将供水、供气、公交、学校、医疗、物业管理、电信、市容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纳入测评范围。测评主体是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政风行风测评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测评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执法公正(办事规范)、政(事)务公开、守信践约、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上年度存在问题整改情况。[14] 2007年山西太原市万人民主评议评价市政府机关结果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震动。在评价结果中排三个组末两位的六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在2007年度不得列为提拔对象。[15] 2007年5月河南省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5万份征求意见建议卡分发社会各界,征求对69个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意见,改善民生、为群众做实事好事情况被作为重要的评议内容。[16]

    截至2006年,中国社会各界直接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人数已达到8000多万,各级纠风部门聘请评议代表100多万,被评议的部门和行业涉及60多个,三分之二的省份实行上下联动的评议方式,乡镇基层站所的参评率达到80%以上。2002年至今,先后有10多个中央部委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17]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和政风行风活动的开展,加强了对掌权者的监督和制约。

    3、参与民主

    近年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渠道日益多样化。2003年,17.6万民主党派人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截至2004年底,有3.2万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18] 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万钢担任科技部长,打破了1972年之后35年间没有非中共人士担任国家部委正职的局面。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无党派人士陈竺担任卫生部部长。2007年8月,湖南省委组织部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15名省直部门正职和副市长提名人选。[19]

    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也采用了参与民主程序。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11543件。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就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就收到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1849件,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根据征集到的近20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20]

    2003年北京市人大颁布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撞了白撞”原则,但新交法实施后,北京二环路上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无过错要不要赔偿”的市民大讨论。鉴于各种不同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在网上征求意见,7天内共接到市民意见、建议8855件次;并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倾听16名市民各自的看法。在汲取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对“机动车负全责”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21]

    成立于2004年9月的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北京市委已把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定期开展的“群众和企业对区县党委、政府工作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考核市政府职能委办局和各区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22]这既提升了政府绩效评估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度,也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新途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间人士呼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增加工人、农民和农民工的代表名额。2007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党委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 (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率先垂范拓宽了工人农民的参政渠道。

    4、协商民主

    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重大政治决策酝酿过程中经常采用协商民主方式。2003年和2004年,中共领导人亲自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等36次,其中由总书记主持的有13次。全国人大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协商民主的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他们举办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或直接委托社会研究部门起草法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重要法案时也召开听证会,让不同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24]

    2003年至2008年1月,第十届全国政协共提案23076件,立案21843件。提案分别送交192家承办单位办理。99.02%的提案已办复,许多建议已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部门工作中得到体现。2003年第十届全国政协创办了《重要提案摘报》,五年来,共报送188期,中央领导同志批示81人次[25] 北京第十届市政协委员完成了52项重点调研报告,34项常委会、主席会议建议案,6868件提案,2034期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400多篇研究论文,3000余次视察调研活动。这些提案得到了党政部门的认真办理。[26]

    2005年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创造了“民主恳谈”协商对话机制,275名民意代表和12位专家参与了该镇年度建设资金使用安排的决策过程。[27]

    2008年1月国务院将《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到各省区市和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征求意见。温家宝总理在京主持了五场座谈会,当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场座谈会专门邀请了13位基层群众代表,其中有种粮大户、山村教师、养猪大户、煤矿工人,还有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社区医生等。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第一次走进中南海。他们就农业生产良种补贴,农机专用贷款,农用柴油补贴政策,提高粮食保护价,生猪生产政策,农村金融服务,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夜校培训,城市医保和社区医疗服务相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向温总理提出了建议。[28]

    5、自治民主

    上世纪80年代,村委会直接选举和自治管理在全国农村开始推行。1997年,全国50%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0年,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委会直接选举和自治管理。[29] 四川省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实行村民自治后,重大事情由全村村民公决,群众管钱,干部管事。

    近年来,城市社区的自治民主也在发展。北京、广州、深圳、厦门、青岛、苏州、珠海、芜湖等城市的社区纷纷试行“议行分立”体制。2007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80%以上社区已建立“议行分立”体制。

    “议行分立”是在社区分别成立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履行自治职能,民主议事,形成决策后委托社工站办理;社工站执行居委会决策,同时受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服务中心委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实行“议行分立”体制后,居委会委员不再坐班、不领报酬,委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包括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和社区工作者。居委会委员采取轮流坐班、接待日、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民情民意;每月定期开会商议,讨论社区公共事务并做出决策。 社区工作站为居民提供办理“低保”、老年人优待证等服务,开展政策宣传,并落实居委会交办的事务等。社区工作者由社区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服务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提供,使社区服务实现了职业化和市场化。[30]

    南京市在全国率先“海选”社委会主任。2003年上半年,玄武区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参加选举的80个社区居委会都采取户代表或全体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其中有16个社区采取无候选人的“海选”方式选举。在社区设立“检察官社区服务站”,受理社区各类案件申诉,接待群众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社区青少年维权活动。并陆续在各社区开设“148”法律援助热线,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31]

留言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快速回复你的内容


回复标题:

回复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新老年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11027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