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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2008-02-24 作者: 上传人: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一项政治权利,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们党进一步坚持和实现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信心,而且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健全民主制度,使人民民主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切行动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才能形成自觉的意识、采取有效的行动,成为掌握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有坚持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途径切实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保护自身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是社会主义民主循序渐进、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统一,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民主权利只有在民主制度的保障下,才能从抽象变为具体、从理论走到现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包含着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各界广泛的民主参与,又有利于集中统一,还有利于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本质,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广大人民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群众民主相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从构成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党际民主以及群众民主。党内民主是关键。我们党始终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党际民主是我国民主体系中独具特色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对作为参政党和亲密友党的各民主党派,坚持采取团结合作的方式,既实施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又保证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包办代替其内部事务,创造了团结稳定、活跃奋进的良好局面和民主氛围。群众民主是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普遍、最广泛、最一般的内容,也是发展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的最终归宿。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须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得到充分展现。

    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监督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主的实质要有相应的形式加以实现和表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长期的探索中形成了选举、协商、自治和监督等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努力把人民各方面的合理愿望和民主权利落到实处。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既有利于使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又有利于使少数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兼顾。自治民主,即由人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监督民主,即人民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拥有监督权,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是人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必要方式。这些民主实现形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使广大人民能够真正运用属于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庄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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