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老人养老的民主权力(一)
2012-11-07 上传人:新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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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松 鹤[/size]
[size=4] 2012-10-31[/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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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我姓石,名松鹤,人家都叫我老石头,今年79岁了。老伴比我小6岁,5年前因一场车祸撇下了我。两个小孩一男一女都在日本,读书后都工作了,还都在那里成了家,儿媳妇还是一个日本人。他们常打电话、写信给我,叫我去日本养老度晚年,还告诉说中国老龄化速度与日本接近,都是东亚国家,那边中国老人有不少,去度老一定会习惯的,等等。[/size]
[size=4] 说起养老,又是去日本,我挺挠头:因为两国关系真的味道不大好,而且我还真舍不得离开锦秀江南的故乡。[/size]
[size=4] 但另一方面,我充分阅读了大量日本各种有关资料,了解到 在日本老人受保护、福利的法治非常健全,而且应用于实践的时间很早,的确比较完善成熟。这点,使我不得不十分折服。[/size]
[size=4] 日本的老龄化进程发展速度一向非常快。2000年就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size]
[size=4] 随着老年人口绝对数的加大,医疗、保健福利变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样不可忽视。退休后的生活如何度过,是否存在“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这也是日本老龄化进程中几十年一直不停始终在探讨的重要问题。[/size]
[size=4]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计划、颁布法律等手段,实施福利政策、建立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基本法的福利6法是在战后就颁布的,包括《生活保护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儿童福利法》(1971年)。[/size]
[size=4] 其中,1963年颁布实施的《老人福利法》,强调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性,规定了福利设施的各个种类,以派遣家庭侍奉员为主要形式的老年人居家福利服务开始出现。过去实施的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者;但《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老年人首次被确立起来,成为福利保障的独立对象之一。[/size]
[size=4] 已经成形的诸多法律,使社会福利目的最重要的是从“救贫”转向了“防贫”。一些具体措施,而且早已开始应用于实践。[/size]
[size=4] 福利目的从“防贫”转为生活质量的提高;福利方式从单纯的货币发放扩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对象从贫困和无人照料的特定群体扩展到全体老龄人口和他们的家属;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民间个人和事业团体;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自己可以有效地选择和决定所享受的服务权利。[/size]
[size=4] 与这些变化相对应,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规划,如1989年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战略》(黄金计划),1994年的《新的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年的《今后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实施方向》等,以及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成为以上修正的集大成)。《社会福利法》不但改变了以往社会福利事业法的名称,而且也修正了社会福利的目的和理念。《社会福利法》规定,社会福利的目的首先是推进地方福利,对个人日常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会福利的居民,应给予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交流的机会;福利计划的制定应反映居民、社会福利事业者,以及与福利事业相关方的意见等等。[/size]
[size=4] 1997年制定到2000年实行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保健医疗制度合二为一。受支援的对象由特定人群扩展到所有老年人。通过加入保险可以获得的生活帮助包括: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护理设施的护理保险设施服务,以及不断受到重视的上门护理、日托护理和短期看护等居家服务。[/size]
[size=4] 关于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理念开始形成后,一些行政、社会福利部门等政府机构与民间个人层面的合作也启动了。例如,为了解决老年人福利设施不足的问题,1971年组建社会福利设施的五年计划实施。1976年东京地区对常年卧病在床老年人的上门看护服务开始出现,厚生省于1978年将这一服务推广至全国。1980年,在京都地区成立了“失智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这一组织在日本全国41个都道府县都设有支部。[/size]
[size=4] 1986年,国家修改了《老年人保健法》,设立了介于医院和家庭之间的“老人保健设施”。那些完成治疗,需要进行身体机能恢复锻炼的老人,可以利用社区内老人保健设施的日间服务,定期接受有益的训练。[/size]
[size=4] 为了便于培养从事老年人上门看护服务的专门人员,198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士法》。[/size]
[size=4] 以上, “福利目的从“防贫”转为生活质量的提高,福利方式从单纯的货币发放扩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对象从贫困和无人照料的特定群体扩展到全体老龄人口和他们的家属,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民间个人和事业团体,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自己个人完全可以单独选择和决定所享受服务的权利 。”[/size]
[size=4] 这里,最大的亮点是——老人的福利与民主权力紧紧依法相存:[/size]
[size=4] 全国每个老人的养老福利都有法律可依,又切实保证了具体实施,并提供他们独立行使选择和决定的权力。这样,老人的晚年生活最终完全获得了——以民主的方式享受自己应有的社会养老服务权利。[/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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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待续)[/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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