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问责的渐进之路
2011-03-30 上传人:新老年
[size=4] 3月23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部分内容被首次爆出,“京版问责”最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北京市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实际上,以被称为“全国版问责”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标志,一场寻求制度维稳的中国式问责便在争议与喧嚣中徐徐前进。
从“责令辞职”到“制度问责”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这被认为是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源头。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开始被人熟知。
2008年是中国式问责进程中的特殊一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中央高层的严厉表态下,一场问责风暴掀起,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
实际上,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于2003年。当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由于没有如实向外界透露非典疫情的发展状况、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两人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无论是信息的透明度还是问责本身的力度都迈出了一大步,对官员的问责开始制度化。从“不问责”到“问责”,从“责令辞职”到“引咎辞职”,从“弹性辞职”到“刚性辞职”,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显示了中央推行制度问责的努力和决心。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
待解之题
目前,以中央《暂行规定》和地方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主要构成内容的问责制,已经基本涵盖官员履职不力的各种情况,但是仍存在若干待解之题。
其中之一是“权责不明”带来的“量刑”界限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表示:“我们已看到省长、部长被问责,但其中有这样的问题:由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省长部长往往很难过问那些具体事务。”他认为,行政问责急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更大的待解之题则是被问责官员的不透明复出。据公开资料显示,被问责官员复出屡见不鲜,相对于尚有痛感的公众,部分官员的复出堪称“无痛复出”。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不断出现,正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要是说官员犯了重大错误,认错态度好,一年后又复出,问责制就没有严肃性了。”王伟建议在问责程序中特别加上一点:对被问责官员的重新任用,应该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定要公开透明,置于相关规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另一个担忧则来源于问责的主体问题。专家指出,目前的问责制度“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路径,而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对此,目前理论界存在几种解决意见: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形成老百姓为主导的问责方式;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
【《京华时报》3月23日】[/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