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脉络的典型法律样本
2015-07-15 上传人:新老年
中国政治脉络的典型法律样本
杨俊锋
不久前,中国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大致是由于这个话题本身非常敏感、公共讨论空间有限,很快就被近期的股市风暴所淹没。除了官方说明和专家背书的通稿外,至今找不到任何专门的讨论。
但事实上,该法可以说是最为集中、典型地展现当下中国基本政治脉络的最新法律样本,并开创了新的政治先例。本文无意于对该法做任何价值判断,而只试图客观地描述出其要旨与意涵。
从字面上,人们很容易误以为该法是对1993制定的原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和承继。但事实上,原国家安全法已被2014年专门制定的反间谍法所取代;而新版国家安全法则完全是另起炉灶,其现实目的是要将现任中国最高领导人所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表述和落实。
据此,新法所规定的国家安全,总共涵盖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粮食安全等11个领域之多,既包括国际安全,又包括国内安全,大可谓无所不包。
这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又称新型国家安全。的确,稍加对比国外的国家安全法就会发现,中国新版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事项,空前的全面广泛。因而,称之为总体或新型国家安全观,可谓实至名归、毫无夸大。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所调整的只是军事、情报等约定俗成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事项。
不过,总体国家安全或曰新型国家安全看似无所不包、扬陈出新,但事实上所要解决的却是同一个传统的老课题,即维护党的执政安全。该法正文也即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一条,便开门见山地申明:“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比起中国现行宪法,该法走得更远、大为坦率直白——在该法颁布前,中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宪法明确提及到党;许多人也因而经常泛泛地拿宪法作为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依据,而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异议者。但事实上,中国现行宪法无论总纲与正文的所有条文,对党以及党的领导,都并未提一字,而只是序言中以事实陈述的方式申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党领导下取得的,等等。
这再清晰不过地再次表明:党的最高领导人对于维护执政地位,空前强烈的危机感和高度警觉。从而,任何危及政治稳定的可能危险因素,都全面地予以关照和考虑,并纳入管控范围,也就不难理解。
该法的这一基调,与现任最高领导人上任以来,一直反复强调吸取苏共倒台教训、严厉防范颜色革命,强势加强政治控制(无论是对党内还是社会)的基本执政取向之间的脉络关系,清晰可见、一脉相承。
当然,以党的执政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主旨,无疑会为不少人尤其是倾向自由民主者们所不喜。不过,就中国党政已经高度一体的现实政治框架下,党的执政安全与国家安全,至少无法完全割裂开来。
由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何该法除了直言不讳地规定国家安全第一要务是坚持党的领导,还开创性地明确确立了党内机构即中央国安委的法律地位(该法第44条),并赋予统一部署领导处置国家安全事件的国家公共权力(该法第63条)。
其法律意义上的结果是:随着该法的颁布施行,国安委正式从幕后直接走向前台,成为唯一一个被明确赋予法律地位,依法直接、明确享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党内机构。而其他党内机构如中纪委、政法委却从未如此——虽然它们也具有重大的实际权力,但发挥作用的方式却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制,在动用国家公共权力时仍隐身于法律的幕布之后(中纪委虽与国家机关序列的监察部合署办公,但也是如此)。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相似的例子只有:1975与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武装力量由党领导、党中央主席统率(而之前的1954年宪法则只规定军队由国家主席统率)。不过,这两部宪法后来都被当做“左”的产物,而为1982年宪法也即现行宪法所取代。现行宪法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一个极为重要的开创是:依据党政分开原则,专门设立国家的军事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率军队,尽管实际上它与党的中央军委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由此而言,新国安法开创了自邓小平时代以来的重要政治先例,首次将党政高度一体的政治现实,明确予以法律化。
而在邓小平主政期间,针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多次强调党政分开,并被浓墨写入党的十三大报告,而且当时还进行了现在看来太过大胆的实践尝试。直到89事件后政治气候突变,党政分开才被淡化。当然,现实而论,中国根本政治体制决定了,知识界理想中的党政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
总而言之,新国安法是现任最高领导人自上任以来就着力采取的,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扎紧政治篱笆为要旨的系统行动中的具体一环;该法主旨乃是将最高领导人基于对党的执政地位的空前忧虑与决心而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予以法律表达。正是在这两大基本背景下,该法在立法细节上的问题——如:大多数条文都是政治原则或政策标语性宣示,缺乏法律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抵御不良文化”等用语法律上是否妥当,等等——自然就既不可避免,也无关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