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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
民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是有所不同的:
所谓“民主”,其原意是人民当家作主,与君主统治相反,是指人民的统治—即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方式行使政治权力。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共和制和代议制;人民主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普选制、监督制和罢免制。民主主要关注的是由来掌权的问题,即要选举出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权利的人来掌权。
法治是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要反映人类的美好追求,同时也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清楚地表达了“法治”的内涵。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法治是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文本一方面遵循了人类法治的基本价值,将公权力的约束和人权保障上赋予中国的元素,“使法治从宪法观念上升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即便是眼下大刀阔斧的反腐风暴,最终也将纳入法治轨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依法治国写入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又成为四中全会主题,这些都体现出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与民主侧重于关注由谁来掌权问题不同,法治则主要关注如何掌权,使政治更加合理化和有序化,保证公平正义。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宪政法治,在理论学科上有所区别,甚至对立冲突;但两者也有相通之处,可谓对立统一的关系,可以相辅相成。
1. 民主是宪政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协调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民主意识的确立、巩固、发展是宪政法治的根基;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宪政法治的建设就是让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权利;民主有监督权,能确保宪政法治的运行,人民有了民主意识才不使宪法、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使得各项法律制度得以落实,宪政法治才能有效运行。
2. 宪政法治是民主的体现,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是保障人权与自由价值规范和制度安排,它确保了民主的有序化、机制化、合理化;宪政法治促进民主良性发展,由于宪法、法律的规范,能使民主有目的、有选择地和谐发展。
3. 民主与法治两者不可分离,必须结合。若只有法治而没有民主,或将成封建法治、君主专制,或将走向人治、寡头政治,或使法律空同化、空置化。若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法治,则民主将成纷乱的无组织、无秩序的躁动,或成为“多数的暴政”,或造成“民主的专制”,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鉴于种种历史的教训,民主与法治两者须相结合,共同推进,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民主与法治是互相制约、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现在有所谓“民主宪政”或“宪政民主”之说,虽然各有所强调侧重,实是“民主优位”还是“法治优位”的问题,虽然据“国情”即国家的现实情况还可深入讨论,何者为先为重;但民主与法治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必须结合,这是共识。因为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宪政法治的民主,是有缺陷的、危险的民主;而没有民主的法治,是不可靠的、低质的法治。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是宪政的民主—受宪法法律制约的民主;民主的宪政法治—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法治。须二者兼备。
相对而言,宪政法治比民主要复杂得多,宪政法治更具制度性实质意义。民主可以通过“民运”的激情奋斗而获得,而没有宪政制约的民主并非好东西。就民主与法治两者的关系看,我们发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社会即便没有优良的现代民主而仅有优良的法治,也可以拥有一个较为优良的社会生活状态,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治而仅有民主,就容易出现制度溃败、治理失效的情形,甚至重新沦为专制或极权统治。以英格兰为例,19世纪议会与选举改革之前,英格兰仅是少数人拥有投票权,可以说是一个民主制度并非优良的社会,但是英格兰自1215年《大宪章》之后,基于他们深厚、昌明的法治宪制传统,这个社会是一个个人自由较为完备、市场经济逐渐扩展的优良社会,而且,在迄今320多年时间里,没有发生过什么内战,实现了长期和平发展。相比之下,革命时期的法国社会则是一个相反的例子。持续不断的街头暴动,政治领导人和政府走马灯似的更迭,未经审判就把个人投入监狱或直接处死,从城市到乡村财产权遭到破坏,结果是一个乱糟糟的法国。
所以,民主必须以法治和宪制作为基础,在缺少法治和宪政传统的社会中,民主要实现自身的巩固和优良的治理,通常难度很大。而且,宪政治理必然要通过深思熟虑的精良设计,磕磕碰碰的摸爬滚打才能获得和巩固。宪政就是依宪法治国,宪政本身也有一个确立和完善的过程,如美国宪政实行二百多年,就有27个宪法修正案。宪政可以说是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一个妥协处理办法,这个妥协就是确立宪法和法律,宪法法律之上,保护各方面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政府或党派组织或公民个人都要受宪法、法律的制约,共同遵守宪法、法律的底线,这样才能使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真正以民主为基础的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集中统一于宪法之下,是一种协调各方利益的多元统一,所以,多元化统治比一元化统治要难得多,复杂得多。秦始皇“焚书坑儒”,企求一元统一永世,结果国家不久就灭亡。
现代宪政法治原则也符合中国古典哲理。《易经》论“一阴一阳之谓道”,“独阴不生,独阳不长”,只有“一二一”、“一多一”的多元统一、和而不同,才能保持社会和谐发展。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亦从宇宙自然运行规律引申为社会的多元统一、和谐发展之理。
关于现代中国宪政法治建设的问题,习近平在纪念82宪法30周年会上的讲话,已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习近平还说过:“权为民所赋”,人民要监督当政者权力的运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4年的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亦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会并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正道出了宪政法治的基本含义以及宪政法治的重要性,也说明了一个转型国家的长期目标应该是成为“法制昌明,民主优良”的国家。
关于大家十分关心的反腐问题,习近平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声称“苍蝇老虎一起打”,且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因中国式的腐败是一种体制性的腐败,正如中共中央前总书记赵紫阳所说:“对于腐败,自己过去认为是由于人素质不行或用人不当,以及社会风气不好造成的。其实不然,发表的产生乃是制度的产物。由于公有制,没有产权约束;由于集权,权力不受制约;由于没有公开监督,形成了体制性的腐败……这是最难写的。”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从中央到对方,都被一种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势力操控,以致既无横向互相制约,又无纵向互相制约,在“官本位”的价值取向下,各级领导都由上级委任,而非民主选举产生,只受上级管制,不受其他约束,因而导致各级干部动不动就滥用职权,动不动就以权谋私,动不动就贪污受贿,动不动就买官卖官,动不动就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人民利益!
中国历届政府都重视反腐,可是腐败却愈演愈烈,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没有从根本的政治制度上解决问题。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没有三权分立与制衡,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独立的媒体,没有独立的民间社会,甚至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规定,等等,这必然导致全局性、制度性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对人类的告诫。中国式腐败正是权力过分集中且官员权力不受监督和限制的恶果。如果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官员权力不受限制、财产不公开等问题,不能从体制改革着手、内外结合、本表兼治,那反腐运动短期内也许能够遏制腐败,但恐怕也达不到最终根本治理的效果。试想,如果真的民主宪政了,不但没有机会腐败,已经腐败的还要受清算,人财两空,身败名裂,谁还敢腐败呢?
建立民主宪政法治制度不但对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民主法治、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实现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促进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以至于不仅运用权力制约权力,还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不仅确保权力安分守己,也避免权力兴风作浪,还防止权力为非作歹,最终不仅规范政治行为,也能防止政治腐败,以确保国家沿着正确的航道乘风破浪前进!
关于道德与民主法治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种论说是全面而深刻的。
现代的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或可称为新战国时代。在新战国时代背景下,我在《儒道墨法与易学辩证法》一书中提出了“民主、法制、道德三管齐下治国平天下”的论点。这里所说的“法制”,就是“宪政法治”,其中虽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道德底线的内涵,但还需提升。我们知道,在春秋战国时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思想十分活跃,法家主张“法治”,如韩非认为“上古竞于道德,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而儒家主“德治”,礼大于法。如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政令来训导百姓,用刑罚来整饬百姓,百姓只会尽量避免获罪,却没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人民,用刑罚来整饬人民,人民就会有羞耻心而且归顺。)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强调治国须以仁义为先。宋代宰相赵普说,“半部《论语》治天下”;近代国学大师章太炎说“半部《韩非子》治天下”。其实他们各说对了一半,应该是两个半部结合才对。现代中国有所谓“现代新儒家”和“现代新法家”,他们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虽各有所侧重,或“内儒外法”或“内法外儒”但都主张德法兼顾,使普世价值与良好道德传统结合起来。所以,民主自由、宪政法治、道德文明三者结合起来,应是治理现代国家的最有效的途径。
2014年2月12日,中共媒体《人民日报》在头版用加红大字登出由24个字组成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也体现了民主、法治、道德三结合治理国家的原则精神。
世界的新战国时代,也可能成为在合理竞争中转向世界和平的新时代。如果世界各国都能把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的普世价值和传统文明国情结合起来,即共性与个性的统一,真正有效地实行民主宪政,则不单能使自己国强民富,还能促进世界和平。因为各国的领导和广大民众既自觉地遵守本国的宪法、法律,又自觉地遵守国际法的竞争规则,他们的所作所为,亦必有利于世界和平。
早在1795年,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就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把宪政制共和国作为实现永久和平的必要条件,提出“民主国家不会发生战争。”虽然有人用特别的例子质疑这一理论,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民主宪政制度的确减少了战争的发生,民主和平论的确存在。如目前已有27个国家参加的区域共同体——欧盟的产生,被公认为代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欧洲曾经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地,导致几千万人生灵涂炭,文化财产损失无数。但欧洲人民及其领导人痛定思痛,决心彻底告别过去,携手走向未来。现在欧盟作为一种“后主权”、“后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朝着“世界公民社会”模式迈进,这正是康德《论永久和平》所憧憬的理想,也是梁启超预测的“万国大同时代”的先驱。
现代政治经济设计师、美国总统威尔逊认为,战争起源于不完善的国内和国际政治体制,缺乏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机构,如一战爆发时国联还不存在;人类不够开化,还有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等等。而在现在这个新时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赞成《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并且加入了联合国,联合国又陆续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这意味着民主、自由、人权、法治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而且,不同于当年国联的无力状态,现在联合国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的较强能力,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要求其成员国必须执行与遵守,联合国维和部队能有力地制止侵略行为。这些按国际公约和法规而采取的有力行动,也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威尔逊相信,人类社会和国家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通过协调,国家利益可以在国际关系中和谐一致,战争可以避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利益的协调都要通过协商来完成,这表现为一种民主秩序,与法的秩序是一致的。
世界各国人民既企求发展,又企求和平,都有共同的良好愿望,若发展与和平两者得以兼顾,并重共进,经各国人民坚持实行宪政民主,长期不懈地努力奋斗,那么,美好的世界“大同”的境界一定会得以实现!
《易经•乾•彖传》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易经•坤•彖传》曰:“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易经•咸•彖传》曰:“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易经•说卦传》曰:“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人类若能遵循自然规律和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则不仅可持续地发展,并可为万世开太平。就此易学辩证法而言,可谓一部《易经》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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